作者reminiscence ( 记忆回溯 )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讨论] 公然侮辱罪合不合理?
时间Sun Aug 9 02:17:11 2009
※ 引述《juotung (想飞)》之铭言:
以上恕删。
: 其实妨害名誉的罪名里
: 搞不好公然侮辱罪是最典型的
: 诽谤罪,闻起来反倒有点像妨害秘密的味道...
: 而就是因为许多人(可能包括黄师)
: 把诽谤罪那种比较接近妨害秘密的类型当作是妨害名誉的典型
: 所以才会认为当一个人坦荡荡、行得正坐得直时
: 这个人就百毒不侵,再毒的脏言粗语都伤不了他(的名誉)
: 反而是出口成脏的加害人,损伤了自己(的名誉)
: 其实
: 我觉得「名誉」这两个字容易引人误解
: 好像就非得是基於什麽事实的评价
: 你把它想成「面子」就比较容易理解
: 公然侮辱罪保障的就只是我们的面子
: 法律禁止我们以某种贬抑的言语公然地表达对他人的敌意与歧视、让人没面子
这段你用「面子」去取代「名誉」作为公然侮辱的法益,
问题是,面子是什麽?能否给面子一个明确的定义?
面子是否比名誉更全面涵盖公然侮辱所要保护的法益?
这些你都缺乏说理,这也就是为何RobertAlexy说你没有论证的缘故。
: 以我个人而言
: 我觉得公然侮辱罪作为刑事犯罪
: 其实并没有什麽多大的问题
纵使你上面那段已经充分论证,充其量只是说明「面子」值得保护而已,
可是保护在法律上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种选择,
其中刑罚有谦抑性原则,必须是最後的手段,
你没有说明采取刑罚的必要性何在,
也就是说为何公然侮辱光使用民事或行政不够,非得用刑事不可,
这部份你未置一词,所以我才说你结论跳太快。
: 推 reminiscence:我没说你混淆,我是说你结论跳太快了。也正如你所说 08/08 13:31
: → reminiscence:,你连理由的没有,更何况是混淆呢? 08/08 13:31
: 我想我的重点是在於你的後半句:
: 「值不值得保护跟值不值得用刑法保护是两个层次的问题」
: 你很技巧的闪避了这个部份
经过我上面的说明,可以理解我说的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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