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ifrankwind (大師兄)
看板LegalTheory
標題[討論] 公然侮辱罪合不合理?
時間Tue Jul 21 14:50:56 2009
刑法裡規定公然侮辱乃:未指出具體事實,而公然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這種行為使人難
堪,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 .
所以說公然侮辱罪罰的是行為人貶損他人社會地位*囉?
但我覺得很奇怪, 一個人的社會地位怎麼會因為別人侮辱性的言語就受到貶損?
難道某甲罵我:"kaifrankwind你是白癡啊?" 其他人就真的會以為我是白癡, 進而貶損到我
的社會地位? 大部分的情況可能只是某甲以激烈口吻發洩情緒, 沒有人會因此以為我真的是
白癡.
那這項罪名不就顯得很沒道理嗎?
我也不是認為說大家罵來罵去都可以沒事. 我目前傾向認為如果這類侮辱性言語有對
他人造成精神心理上的傷害的話, 罵的人的確該付出代價.(沒記錯的話, 目前民法就
有這部分的規定?) 但這樣的標準似乎也不夠理想. 試想:我拜訪朋友家欣賞他的畫作
, 結果我當著眾人的面批評他畫得很醜. 這當然極可能造成他心理的傷害, 但法律並
不會因此懲罰我.
*:其實我也不太確定這法條裡社會地位的意思. 是指名譽那樣的東西嗎?
*2:
http://tinyurl.com/nznhcs
一則相關新聞. 文裡北院認定"綠妓"這字眼足以使他人心裡感受難堪. 但這和刑法規
定公然侮辱的要件不一樣--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 那為什麼罵的人罪名會成立呢?
心裡感受難堪, 不一定社會地位就是被貶低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5.41.241
1F:推 RIFF:法官會問嫌犯 何以如此罵 可有理論或邏輯 07/22 19:51
2F:推 RIFF:法官會依照理由或邏輯是否健全來判決 07/22 19:57
3F:推 RobertAlexy:這質疑很不錯 我記得黃榮堅老師也提過類似質疑 07/22 22:03
4F:→ RobertAlexy:我個人也覺得公然侮辱用民事解決就可以了 07/22 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