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be (mbe)
看板LegalTheory
標題[討論] 法律不是伸張正義用的 個人淺見
時間Tue Jun 2 14:59:20 2009
或許法律條文在很多地方都有漏洞 但是很多時候都並不是執法人員可以做決定的
除非法律條文有違憲的可能 才可能經過申請解釋憲法 而由大法官認定是否有違憲
之可能 如有違憲大法官才有權限廢止 而在法律的世界也有惡法亦法的名言 至於惡
法也是須有修法權限的立法委員來執行修法 否則法有明文也只能遵守
而上述大大的妹妹如果確定沒有任何違規之事由也無過失 而對方違規 那大大的妹妹
得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此原則是屬於憲法位階上之原則 如大大認為判決不服 建議
用此主張 再為上訴 可能有反轉的機會 小弟個人顯見 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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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7.135.191
※ 編輯: mbe 來自: 61.227.135.191 (06/02 15:05)
1F:推 RobertAlexy:信賴保護不是這樣用的 同學 06/02 15:10
2F:→ Rhadamanthuz:這是? 一整個不知所云 (一開始就跳釋憲,又信賴保護) 06/02 15:16
3F:→ mbe:記的以前課堂上老師有用此類似案例 如有不妥 歡迎大大指導.. 06/02 16:45
4F:推 chin1987:個人認為,或許可以先界定「正義」的意義 06/03 13:52
5F:推 tallwood:信賴原則or信賴保護原則? 06/03 15:21
6F:推 chihchien:法律的確不一定是伸張正義用的 不過你的論述有點怪 06/11 12:33
7F:→ amurorei:感覺本篇實在很跳躍...是信賴原則還是信賴保護原則?而且 06/20 12:07
8F:→ amurorei:跟憲法的關連性在哪邊?問題好像不是法律規定本身有問題 06/20 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