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bertAlexy (Ale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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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心得] 法律不是申張正義用的...
時間Tue May 12 14:08:44 2009
97,交易,179
節錄兩段判決書內容
就本件而言,雖然告訴人行駛於禁行機車之路段,有違交
通法規,然告訴人此違規行為與本件事故之發生並無必然
關係,又系爭路段禁止機車行駛縣176線,機車須由旁邊
的機車專用道繞道行駛至麻豆交流道東側,銜接縣176線
等情,固有台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97年9月17日南縣麻警
五字第0970013486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0頁),惟告
訴人雖行駛於禁行機車之路段,然此亦僅屬交通警察另行
舉發告訴人交通違規行為之問題,要不能僅以告訴人行駛
於禁行機車之路段,即謂被告無庸負原本應注意之義務,
亦即被告駕車由匝道匯入主(平面)車道時,本應注意讓
行駛於主車道即平面車道之車輛先行,不論當時平面車道
之車輛係汽車或違規行駛之機車,被告均應禮讓主車道即
平面車道之車輛先行,待確定平面車道無來車時始可將車
駛入該平面車道。本件被告駕駛車輛既有未注意讓行駛於
主車道即平面車道之車輛先行之過失,對本件事故自應負
過失傷害之刑事責任。
本件交通事故之肇事因素,經本院囑託臺灣省臺南區車輛
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
會鑑定結果,亦與本院上開認定結果相同,有臺灣省臺南
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97年8月14日南鑑字第0975902
371號函附鑑定意見書及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
員會97年11月3日覆議字第0976204101號函在卷可憑(見
本院卷第18-19頁、第35頁),足認被告就本件交通事故
之發生,確有過失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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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判決書而言我覺得法官判決還ok
原po似乎忽略了你妹妹被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為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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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村監督:突破自我本來就會有受傷的風險 05/09 20:48
→ 野村監督:球員如果都怕受傷,那棒球好看在哪? 05/09 21:09
→ 野村監督:受傷了在養傷阿,職棒球員就是如此 05/09 21:15
中職二十年 繼續燃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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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4.115
1F:推 wanyuchiu:我妹的過失鑑定委員會是說應注意而未注意...對方除了應 05/12 17:55
2F:→ wanyuchiu:注意而未注意外還有違反交通規則,法官沒有看清楚。 05/12 17:56
3F:→ wanyuchiu:所以以為二份結果是一樣的...其實相差十萬八千里... 05/12 17:56
4F:→ wanyuchiu:而且法官認為我妹下來時有看到對方...是錯的... 05/12 17:57
5F:→ wanyuchiu:其實是看紅綠燈也看到一大堆人停在紅燈後...車道上沒車 05/12 17:58
6F:→ wanyuchiu:才駛入平面車道的... 05/12 17:59
7F:→ ski11:其實這種案件 判決應該不會是法官主筆的 05/13 00:34
8F:推 wanyuchiu:skill不會吧...難道隨便一個人就可以來主筆喔...太誇張. 05/13 00:37
9F:推 ski11:這只是題外話 不用放在心上 不過你可以去法律扶助基金會問問 05/13 00:42
10F:→ ski11:台南分會在中山路新光對面的大樓 05/13 00:43
11F:推 wanyuchiu:謝謝您...我會請我妹去一趟後再決定要不要再上訴... 05/13 00:52
12F:→ TMWSTW: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就是過失,而且刑法上本來就沒有過失 05/13 05:07
13F:→ TMWSTW:相抵,也就是說本來就不會因為對方有過失就沒刑責。 05/13 05:08
14F:→ TMWSTW:單就過失鑑定委員會說應注意未注意(而只要心智正常,一般來 05/13 05:11
15F:→ TMWSTW:說就會是能注意),所以要免刑事責任還得推翻鑑定報告…… 05/13 05:12
16F:推 wanyuchiu:所以即使非常注意而被鑑定為應注意而未注意就是有罪了嗎 05/13 08:41
17F:推 season23011:雙方車速有鑑定大概多少嘛? 06/14 21:20
18F:推 wanyuchiu:鑑定書上沒有車速的鑑定喔...而且明明是交流道下的緩衝 06/15 13:02
19F:→ wanyuchiu:道,鑑定委員們都不知喔... 06/15 13:03
20F:推 season23011:要如何在沒有車術的情況下 撞到車後又去撞安全島 06/16 00:10
21F:推 onlytfgsu:應注意而未注意就是過失阿! 07/31 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