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ak (回不去了)
看板LegalTheory
標題[問題] 問一個問題
時間Thu Nov 27 01:22:36 2008
今天和朋友討論一個關於"為何食夠肉 違法"的議題
爭點在於 今天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
但為何禁止人民選擇吃的自由
狗並非保育類動物
所以想請問 今天這條法律是要保障怎樣的法益?
而與此法律所要保障的法益相較
此項立法與人民在受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的框架下 是否有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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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2.96.154
1F:→ ahyang:人也不是保育類動物啊,殺人違法是否是限制吃人肉的自由? 11/27 07:23
2F:推 marxo10926:不會呀,別人殺,你吃就好了= =+。 11/27 14:10
3F:→ marxo10926:反正也沒有法律規定單純地吃人肉犯法:p。 11/27 14:11
4F:→ marxo10926:還有,啥是"夠"肉呀= =? 11/27 14:11
5F:推 windder:吃別人殺的屍體仍可能犯侵害屍體罪 刑法247 12/02 03:12
6F:推 marxo10926:對齁@@" 12/02 2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