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elsea0903 (あら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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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德國平底鍋擊父事件
時間Sun Jul 27 21:28:38 2008
※ 引述《ffiva (小李)》之銘言:
: 這個好像和台灣那個鄧某某殺夫案
: 一直都被相提並論
: 好像是說
: 正當防衛的'現在'不法侵害
: ※ 引述《ayuayu521 (鴨 )》之銘言:
鄧如雯殺夫案與德國平底鍋擊父事件不能主張正當防衛的緣故在於,
殺夫與擊父都是處於非侵害的情狀下的反擊。
也就是說,長期受虐者是在被害人毫無防備時將被害人殺死。
但是,鄧如雯的辯護律師認為,長期受虐的行為人一直處於“持續性的危險”
,也就是說被害人可以無時不刻地侵害行為人的身體法益,使其處於長期危險的狀態。
辯護律師認為,對於行為人而言身體法益的侵害並不是一個時間點,而是個時間線。
在這個時間線上的反擊行為都應該視為具有現在性的防衛行為。
但是法官並不採認時間線這個說法。而是利用罪責來減輕鄧如雯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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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老師教的,但是個人有點想法:
像這種具有持續性危險的案例,很多都發生在家暴案見當中。
如果參考過家庭暴力方面的專業書籍,他會告訴你受虐者是基於“生活被控制”的情狀下
才會忍受長期身體法益備受侵害的情況。
例如行為人如果逃跑會被毆打、如果回手就會遭受更嚴重的修理。
物質與精神上無時不刻受到侵擾。
這是一種利用長期暴力所建立起來的牢籠,一種對行動自由的控制。
在行為人的主觀判斷上,不成功的反擊會回以更嚴重的身體甚至生命法益的侵害。
而這樣的侵害很有可能是維持數日、數週甚至更長,端賴施虐者的心情或者是哪一天
受虐致死。
這是與普通正當防衛情狀不一樣的地方,面對不認識或者是甚少接觸的加害人
(如面對夜歸的路上有人意圖對女性性侵害),被害者在防衛的當時並不會考慮到
日後是否會遭受到更嚴重的報復,而有勇氣努力保全自己的法益。
因此我並不贊同這類的案件單純適用於僅考量“時間點”的正當防衛情狀。
因為基礎並不合理。
這是個人的小小想法,如果有其他大大要補充或指正非常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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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4.176.160
※ 編輯: chelsea0903 來自: 59.104.176.160 (07/27 21:30)
1F:推 Augusta:刑法都明定是「現在」不法之侵害了,當然不可能是段期間。 07/30 21:55
2F:→ Augusta:允許正當防衛能阻卻違法的理由是那瞬間脆弱的人性為生物性 07/30 22:02
3F:→ Augusta:所取代,變得沒有處罰換取救贖的必要...... 07/30 22:03
4F:→ chelsea0903:A大提的我清楚,我只是在強調這類事件的社會特殊性 07/30 23:57
5F:→ chelsea0903:理論的規則記不能隨意被破壞,但也因為不同類型的事件 07/31 00:00
6F:→ chelsea0903:而充實。 07/31 00:01
7F:→ chelsea0903:sorry,記->既 07/31 00:01
8F:推 Augusta:我覺得沒什麼特殊,責任能力與59科刑審酌就是對應這類問題 07/31 21:47
9F:→ Augusta:當然,如果是覺得像蝙蝠一樣既是哺乳類又看起來像鳥類,這 07/31 21:50
10F:→ Augusta:層表象意義上是很特殊沒錯啦。 07/31 21:50
11F:→ ahyang:我看不懂推文第一句。為什麼「現在」一詞不是指一段期間? 08/01 21:10
12F:→ ahyang:還是說,對於持續一段期間的侵害的對抗不能依正當防衛阻卻 08/01 21:16
13F:→ ahyang:違法? 08/01 21:16
14F:推 thubo:應該是說正當防衛時同時必須要有受到侵害才可以主張 08/02 14:00
15F:推 Augusta:「現在」怎是「期間」?警廣有在報「現在時刻8到9點間」? 08/02 21:43
16F:→ Augusta:平常說長期侵害跟刑法現在不法侵害「行為」,還是不同吧? 08/02 21:48
17F:→ ahyang:我第一個問題純是用詞看不懂。畢竟「A現在正在小便」,小 08/02 22:43
18F:→ ahyang:便總要花一段時間。至於第二點,我同意「行為」與「效果」 08/02 22:46
19F:→ ahyang:可以分開看待。但是我不太明白可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的這個 08/02 22:53
20F:→ ahyang:「行為」,其所對抗的到底是不法行為本身還是其效果。 08/02 22:54
21F:推 Augusta:第一點覺得也不用弄太玄,你說A現在正小便的同時,人家搞 08/03 23:28
22F:→ Augusta:不好已經噴完了,所思與所指的「現在」到底是指哪個時候? 08/03 23:30
23F:→ Augusta:第二點當別人揍你一拳,下一拳又來時,你格的是他的拳頭? 08/03 23:32
24F:→ Augusta:還是格預期可能的痛意或「法益侵害」?不需要想太複雜吧? 08/03 23:33
25F:→ ahyang:唉...正是這個法益在玄... 08/04 01:08
26F:→ ahyang:而且,「格開別人揍過來的拳頭」這個行為又構成要件該當到 08/04 03:23
27F:→ ahyang:哪個行為,所以需要以「正當防衛」來阻卻不法? 08/04 03:24
28F:推 Augusta:你可能得把行為論、構成要件與違法性的關係、禁止錯誤理論 08/04 18:00
29F:→ Augusta:通盤而整體地想想...這不是我三言兩語就能回答的...^^ 08/04 18:02
30F:→ Augusta:法益侵害是後來目的法學追加來自圓其說用,我覺得應先擱著 08/04 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