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hyang ()
看板LegalTheory
標題Re: [請益] 法律及法條上之文字
時間Mon Dec 10 00:30:00 2007
※ 引述《popo0127 (濤濤(真的很像小孩))》之銘言:
: 有人可以幫我評論
: "法律即法條上之文字" 這個說法嗎
: 我似乎有些觀念和想法卻有點不知所以然
我倒不曉得有任何法律學者或法哲學家,正確理解的話,有過這樣的主張。
甚至不要談法律,隨便找個中文使用者,問他「狗是什麼?」
也不會有人回答:「狗就是『那是一隻笨狗』這句話裡的那個『狗』字」。
如果你在哪份文獻裡看到「法律即法條上之文字」這種主張,
或許你需要再仔細看一下這個作者對他想表達的意思其他的說明。
通常表達的意思是這樣的:「法律(的內容)即法條上之文字表達的『意思』」。
而關鍵是在於這個『意思』他如何認定,也就是法律文字如何「解釋」的問題。
於是你接著可以對那些「解釋方法」進行分析,
什麼「立法者意思說」、「社會目的論的解釋」、「約定俗成的文義解釋」等等。
一般所謂「白紙黑字的法律觀」,指的是最後那種解釋方法。
不過,在我看來,這種法學方法論的討論與法哲學有很大的差距。
法哲學問的是「法律是什麼」,而這些解釋方法在問的、試圖在回答的是:
「我們已經確定有某個法律規範,但是它的內容(也就是,意思)是什麼?」
對後面這個問題的答案可能每個法律學者有不同的主張,
可是顯然他們都知道他們對其內容有爭執的那個東西是法律。
或者至少他們「覺得」它們對之有爭執的那個東西是法律。
是什麼讓他們覺得、相信、甚至確認那是法律?
「什麼東西使法律成為法律?」這才是法哲學的問題。
這樣子看的話,回到原來「法律即法條上的文字」這種主張,
如果這是在回答法哲學問題的話,恐怕是個大外行才說得出口。
想想看,是什麼讓那些文字成為「法條上的文字」,
而不是,比如說,「水果報裡的文字」呢?
又,法律規範要成為法律規範必定要形諸文字嗎?
還是只需要「能夠」被文字表達就夠了?
希望我寫的這些能澄清一些概念,幫助你思考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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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hyang 來自: 77.99.142.165 (12/10 00:33)
1F:推 popo0127:謝謝這位版友 有點頭緒了! 12/10 21:49
2F:→ nocori:看起來是學校習題吧,作業應該自己寫吧 12/11 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