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hyang ()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请益] 法律及法条上之文字
时间Mon Dec 10 00:30:00 2007
※ 引述《popo0127 (涛涛(真的很像小孩))》之铭言:
: 有人可以帮我评论
: "法律即法条上之文字" 这个说法吗
: 我似乎有些观念和想法却有点不知所以然
我倒不晓得有任何法律学者或法哲学家,正确理解的话,有过这样的主张。
甚至不要谈法律,随便找个中文使用者,问他「狗是什麽?」
也不会有人回答:「狗就是『那是一只笨狗』这句话里的那个『狗』字」。
如果你在哪份文献里看到「法律即法条上之文字」这种主张,
或许你需要再仔细看一下这个作者对他想表达的意思其他的说明。
通常表达的意思是这样的:「法律(的内容)即法条上之文字表达的『意思』」。
而关键是在於这个『意思』他如何认定,也就是法律文字如何「解释」的问题。
於是你接着可以对那些「解释方法」进行分析,
什麽「立法者意思说」、「社会目的论的解释」、「约定俗成的文义解释」等等。
一般所谓「白纸黑字的法律观」,指的是最後那种解释方法。
不过,在我看来,这种法学方法论的讨论与法哲学有很大的差距。
法哲学问的是「法律是什麽」,而这些解释方法在问的、试图在回答的是:
「我们已经确定有某个法律规范,但是它的内容(也就是,意思)是什麽?」
对後面这个问题的答案可能每个法律学者有不同的主张,
可是显然他们都知道他们对其内容有争执的那个东西是法律。
或者至少他们「觉得」它们对之有争执的那个东西是法律。
是什麽让他们觉得、相信、甚至确认那是法律?
「什麽东西使法律成为法律?」这才是法哲学的问题。
这样子看的话,回到原来「法律即法条上的文字」这种主张,
如果这是在回答法哲学问题的话,恐怕是个大外行才说得出口。
想想看,是什麽让那些文字成为「法条上的文字」,
而不是,比如说,「水果报里的文字」呢?
又,法律规范要成为法律规范必定要形诸文字吗?
还是只需要「能够」被文字表达就够了?
希望我写的这些能澄清一些概念,帮助你思考你的问题。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77.99.142.165
※ 编辑: ahyang 来自: 77.99.142.165 (12/10 00:33)
1F:推 popo0127:谢谢这位版友 有点头绪了! 12/10 21:49
2F:→ nocori:看起来是学校习题吧,作业应该自己写吧 12/11 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