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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odh (oodh)》之銘言: : 我把整串討論貼上來...(源自政治板) : 兩肇說法用雙色分開, : 白:「立委立違憲之法 這個行為本身沒違憲 是法違憲無效」 : 黃:「立委立違憲之法 這個行為違憲」 : 想請問哪邊說得正確 <原文恕刪,只留題目> 首先,我猜想原PO的目的是想讓大家討論白黃間的論述理由 與爭點誰較正確,因內容很多,尚未細看,我只先就個人對 這個命題的看法簡單論述。 一 先舉一簡單例子,「寫錯字」這個整體行為是「字」錯 了?還是「寫了錯字這個行為」錯誤?還是「寫字」行 為錯誤? 如果跟本文所述,和~黃:「立委立違憲之法 這個行為違憲」 命題相對照,可能是「寫字」行為沒錯,但「寫錯字」 這個行為則錯了。而「寫錯字」這個行為錯了,則是因為 「字」錯了,所以「寫錯字」這個行為也因而錯誤。 如果依照此邏輯,如何保證「寫字」行為永遠不會發生 「錯字」的結果,而造成「寫錯字」行為被評價為錯誤? 如果「寫錯字」行為有可能因為「錯字」被評價為錯誤 ,那麼對於「寫字」行為來說,是否有可能因為害怕 「寫錯字」而不願意寫字或者減少寫字行為以免犯錯? 二 如果要就動機來論,可分為故意和過失。 以故意來說,如果再加上「實際違法行為」,則違法。 以過失來說,如果再加上「實際違法行為」,也違法。 但是,不論故意或是過失,加上「不違法行為」,仍舊 不違法;也就是不論故意或過失的不違法行為,即使結 果錯誤,也不違法,僅能評價為結果錯誤。 以上面「寫錯字」這個例子,則不論是故意或過失寫錯 字,對照~黃:「立委立違憲之法 這個行為違憲」,則 「寫錯字行為」已先被標定為錯誤行為,因此都錯誤。 但「寫錯字行為」如果不是錯誤行為,則不是錯誤,而 是字錯了而已。 三 假設因結果錯誤,則評價成行為錯誤,那麼任何行為都 可能因結果錯誤而錯誤,除非沒有錯誤結果。 則「立法行為」也跟一般行為一樣,包含了「錯誤」與 「非錯誤」的可能,就像「寫字」包含了「錯誤」與「 非錯誤」一樣,有可能因違憲與否,而肯定或否定了「 立法行為」。 在一般觀念來說,「寫錯字」尚不會被非難寫字行為本 身,而「立錯法」卻可能被非難其「立法行為」,是否 過於苛求且違背了自然法則?除非世上沒有錯誤結果產 生的可能性。而法理邏輯上,沒有錯誤結果自然也沒有 所謂的行為錯誤可言,因沒有錯誤的結果,即使行為錯 誤,也沒有侵害性,不需要受到非難。 四 以我本身對法律粗淺的認識而言,立委立法權乃憲法所 授與,乃充分授權,因立委的立法權源自於國民主權, 立委之立法亦即代表國民全體立法。 而憲法的基礎本身也來自於國民主權,只不過已由制憲 者於憲法制定時完全體現,而內化於憲法之中。 其動態簡示圖 國民主權--->憲法--->立委立法 四 再回歸本篇文章命題,舉簡單例子,「言論自由」明確 保障任何人「言論」的自由;但言論自由也必須有一定 的界限,應為大眾熟知,例如刑法規定的侮辱、毀謗罪 等。所討伐者乃是「言論的內容」,而非「言論」這個 行為,且如果言論本身就有罪,那麼言論自由何以立足 ?其基礎何在?所以「新聞事前檢查」才會為人詬病, 但事後審查則無不妥。 五 結論:按照題目說法,如果「立委立違憲之法 這個行為 違憲」,即代表了 (1)立違憲之法,就像寫錯字一樣,不但錯字應被 糾正,寫錯字行為也應被糾正,則寫字行為尚 難不被認為已受到拘束。因此,立法行為已受 到拘束。 (2)「立委立違憲之法 這個行為違憲」,那麼「 立法行為」也可能違憲。 (3)如果要把「立法行為」區分成「立違憲之法」 為違憲行為,「立合憲之法」為不違憲行為, 是否等於必須在「立法行為」實施前,就做「 事前審查」來預防其違憲可能性?這樣是否反 而侵害了憲政精神? 如果不是這樣,那麼評價「立法行為」違憲的 意義何在? (4)如果「立委立違憲之法 這個行為違憲」是要 強調立委應知其所立之法違憲,所以在明知其 所立之法違憲時,應有所自制,而不立該違憲 之法。那麼世界各國的憲法法庭或是違憲審查 機制或是我國的大法官會議解釋,實在沒有存 在的必要了。所謂的權力分立精神也蕩然無存 ,因為立法者也必須是司法者,也不需要受到 憲法監督了,因不可能違憲的立法何需要受到 監督呢? 總結:「立委立違憲之法 這個行為本身沒違憲 是法違憲無效」。 而「立委立違憲之法 這個行為違憲」這個論述 本身即有自相矛盾之處。「立法行為」為憲法所 授與,因此行為當然合憲,而「立委立違憲之法 這個行為違憲」,這個論述又說「立法行為」違 憲,如何一個行為既能「合憲」又能「違憲」? 因此憲法條文中,僅有法律和命令牴觸憲法者無 效的規定。 違憲意義,僅在防止法律違憲時,侵害憲法所保 障之權利以及其原則和精神,而以法律牴觸憲法 無效來規範。而非以立該違憲法律之立法行為無 效來做規範,且除了程序規定之外,以立法行為 牴觸憲法無效來規範立法行為也毫無實質意義。 又如果「立委立違憲之法 這個行為違憲」為真 ,豈不是等於 ~「寫錯字,則寫錯字這個行為錯 誤」,或者 ~「言論違法之言論,則言論行為違 法。」 還是應該說, ~「寫錯字,那麼寫錯的那個字錯 了」,或者 ~「言論違法之言論,則這個言論違 法」。 -- 誰又能夠完全地瞭解誰的寂寞 誰又能夠完全地承擔誰的允諾 誰又能夠完全地"成熟"??? 只是這人生本來就苦短 凡事都不必太緊張 從來不覺得青春還長 可是怎麼揮霍沒人管 只是這人生像遊戲一場 凡事都不必太緊張 如果有愛就談有夢就想 反正世界不會為了誰而停止轉 http://my.so-net.net.tw/mo9356/plato.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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