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dh (oodh)
看板LegalTheory
標題[問題]立法者通過 違憲之法... 兩肇結辯..
時間Sun Jun 3 14:42:11 2007
(等另一方的結辯出現,我會轉貼過來..)
白方:
其實我懂你的意思,我真的覺得我們兩方可以說的都說完了,
只是不認同另一方說法而已,
so 1.我把之前的討論轉貼到 法理板 lawthoery -- 看看人家怎麼說好了
2.我作我的結辯吧...^^|
我不認為,一個人可以犯了法,再等被罰就好
我的文中,提到違憲是沒罰則的...就算離題吧
我們兩的分歧在
我認為 以釋字499號為例 該解釋文中
大法官的裁決只有
「此項修憲行為有明顯重大瑕疵,已違反修憲條文發生效力之基本規範。」
我曾提到立院可以否決監委名單,不能影響提名作業為例
總統所提的監委人選,應該是清白專業的
當法律要避免總統提不清白專業的人時 它規定的
不是a「總統不得提不清白專業(被立院反對) 的候選人」
而是b「立院有否決權」
同樣的,立委所通過的法條,當然是要合憲的
當法律要避免立委通過 違憲之法 時 它規定的
不是a「立院不得通過違憲(有被大法官釋為違憲之虞)之法」
而是b「法律與憲法牴觸(由大法官解釋)時無效」
因為上述的a 會使立法權干涉總統提名權(與監察權) 而使立法權過大 失去分立制衡
及 會使司法權千涉立院立法權 而使司法權過大 失去分立制衡
所以我說
「規定"立委不得立違憲之法" 這是違反憲法五權分立的」
& 「立委通過違憲之法 此行為並不違憲 只是該法律無效 且立委違反行憲精神而已」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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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6.8.83
※ 編輯: oodh 來自: 140.116.8.83 (06/03 14:47)
1F:推 Robbit1024:O大講的論點比較對 如果立法者不得通過違憲之法... 07/05 08:23
2F:→ Robbit1024:那大法官就沒有存在的價值..而是否合憲又是誰來認定.. 07/05 08:24
3F:→ inflames:不正是因為不得通過違憲之法,大法官才要宣告他違憲嗎 07/09 16:25
4F:推 Robbit1024:那只是結果 不能導出行為違憲 立法只要程序完整應合憲 07/14 00:16
5F:→ inflames:結果違憲就不是違憲? 07/22 21:34
6F:→ inflames:不論程序或結果,只要不合乎憲法,就是濫權 07/22 21:38
7F:→ inflames:這不是憲政主義的基本要求嗎? 07/22 21:39
8F:推 Robbit1024:結果違憲不代表他當時行為違憲吧 行為跟結果還是不同 09/05 00:44
9F:→ Robbit1024:否則不就以結論來論斷 行為反而處在不確定性中..? 09/05 00:44
10F:→ Robbit1024:以後釋憲前 立法者行為都是違憲 不違憲 不確定狀態嗎? 09/05 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