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Theory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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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oray (邊走邊想)》之銘言: : 因為我並沒有學過法理學,只是個 對這三個名詞感到好奇的路人 : 我發現這三個名詞常常被混在一起 : 讓我相當困擾 : 像是,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 我看到有人說他是法理學的著作、但是卻有人說他是一本法哲學的著作 : 所以說這兩個名詞 可以交互來使用?(懷疑) : 不知道這幾個名辭是呈現怎樣的關係, : 他們都是獨立的學科嗎? : 如果是,在討論上的範圍有哪些差異? 其實這是很普通的困擾。通常我們拿來比較的三個名詞不是"法律哲學"、 "法哲學"和"法理學",而是"法哲學"(也就是法律哲學)、"法理論"和 "法理學"。相應的英文名詞為legal philosophy (or philosophy of law), legal theory, and jurisprudence。當然,這樣子的說法相當的以"當代" 、"英語世界"為本位思考,這不一定是我們在台灣或者華文世界對法理學的 使用方式。不過這是我唯一熟悉的說法,我只好用這種的方式來談。同時, 這裡面會有我自己相當大的主觀評判(或偏見)。 在開始說我的看法之前,先提一下,顏厥安有過一篇文章談這個學科命名的 問題,在他的"法與實踐理性"裡。有興趣也請參考看看。他的看法,我依稀 記得(我可能記錯了),是認為法理學的"理"字有種創造性模糊的好處(當 然還有其他理由),這可以給這個及附帶一票相對積弱、冷門的相關於法律 的研究一支保護傘,又可以相當程度的表現出這些學科重在論理,或者依靠 理論性的研究,而非依靠"解釋"權威性文本(法條、判例等等)的特性。我 們同時還有另一把保護傘叫做"基礎法學"。大體上來說,不是民、刑、公法 、商事財經、資訊智財、國際法(我漏了哪些?)的東西都可以丟進基礎法 學。為什麼我會說這是保護傘呢?想想看,(特別是版上法律系訓練出身而 掉進這個坑裡的網友),你可以不必整天看那些 X著、Y人合著、Z編的那些 用中國字寫的勉強算是中文的教科書或補習班講義,開心地看各種小說、散 文、詩(!)等文學作品,或者科普、社經、文化等讀物,甚至不必真的是某 個法律學科外正規的人文、社會、科學學術專著,甚至要看漫畫、電影、文 藝表演都行,不會有人來煩你、認為你不務正業。或者說至少在有人煩你時 你有理由反駁他:我在搞基礎法學!。一個有為的知識青年本當如此,不是 嗎?這實在太爽了。(如果能在這個保護傘下同時又能考上國考,家人更不 會來嘮叨了,同學,特別是學弟妹,也開始更親熱的叫你,不僅是會唸書的 典範,更是"有學問"的青年才俊,挖靠,真是走路有風、喊水會結凍...) 扯遠了,回來回來... 如果只考慮名詞的使用,我想可以相當安全地這樣說 :如果你是學法律的出身的,你的第一個直覺會是使用"法理學" (jurisprudence,下同)。任何一個地方的法律訓練,正常來說,(當然, 因此也有"不正常"來說,不過這是我自己的偏見,不再扯遠,略過略過...) 都側重於分析、理解、運用以法庭裁判活動(或其他相類的裁決機構的規程 )為中心的實定法操作。也就是實際上法官、律師或者其他也會運用法律的 人如何使用這些具權威性的文本所表達的規範來談論、來攻擊、辯護、判斷 一件來到他們手上的案子。"法理學"的貢獻在於對這些以法庭為中心的活動 ,提供一般性的、抽象的瞭解和概說,尋找這些"價值"判斷的基礎價值。瞭 解了一般性的規律,掌握了最核心的價值,回頭來看法律的各領域,勢必如 虎添翼、勢如破竹、一以貫之,當有人問你為什麼法院這樣判、為什麼法律 這樣制訂,你可以告訴他這是為了達到什麼樣的目的、基於什麼樣的理由、 有著什麼樣的考量、追求什麼樣的價值。於是你不再只是一個"法曹"、"法 匠",而是一個道道地地的"法律人"、"法學家"。法理學是基礎法學(也就 是所有關於法律而不是分析實定法本身的研究,前面提過)中最直接、重要 的一環,因為,各種對法律的反省以及分析,給了我們各種不同方式的理解 ,最終總要回饋到最實際的"實踐"。法理學是法律這個領域裡關於實踐些什 麼、怎麼實踐、為什麼要這樣實踐的"智慧"。法學是實踐之學,法理學是實 踐實踐之學的"prudence"。同時,"法律"這個東西應用的對象既廣(幾乎所 有的人類活動都可扯上法律),某方面來說又有些偏狹(只有"人"的活動才 會扯上現代意義的法律),於是法理學會是一種對人、人的生命、生活的意 義和價值的追尋。 如果你從我前(二)段寫的東西裡嗅到一點挖苦的意味,你是對的。我認識 的一些在這個領域的人,其中有我非常尊敬的恩師、朋友,或許有些出入, 但確實是大約持這樣的看法的。我自己也這樣想過,裡面有些觀點我現在也 還是保持著。只不過,多了一些懷疑。不過,再說下去又要岔題了,所以... 當然不是所有的人都像前面說的這樣想。一個很大的問題是:法律活動所要 實踐的"價值"到底是什麼?我們所處的這"一個"學科(真的是一個嗎?還是 其實很多個?),有著種種的"理論",每種理論似乎都涉及到價值的選定, 或者說,觀點的選定。或者,用(我猜想)更容易瞭解的方式來談:當紅的 "法律的經濟分析"或者關於"管制"(regulation)的研究,是基於法律在經 濟體系裡所扮演的功能或角色來看待法律的;一些法律議題(特別是憲法、 公法的討論)會牽涉到對於"政治"是什麼的想法;而且,法律所影響的對象 既然是人的行為,人的活動很大一部份是在社會裡的,也就是有著與其他人 的互動關係,因此一些對社會裡某些面向的理解,(比如說,社會系統裡的 其他子系統、社會裡各種成員間的的權力關係),也會與我們對法律的理解 相互影響;更直接的,法律會影響個人對於行動的判斷,所以也會與"道德" 或者"倫理學"搭上關係。法律與文學、法律與音樂、法律與視覺藝術、法律 與internet... 。在這些不同討論範圍裡,法律是由其在其他領域扮演的角 色、擔當的"功能",這種角度來(相互)理解的。於是,我們看到各種不同 的關於法律的"理論"。也就是各種不同的關於"法律是什麼"的陳述:"價值" 是太麻煩的東西,還是先把價值括弧起來擇日再談,我們先用這些"法理論" 來好好理解"法律到底是什麼東西"。總得先知道"它"是什麼、有什麼樣的影 響,才能說"它"好還是不好、到底我們"應該"怎麼辦吧?所以,我們這門學 科最好是理解成"法理論",legal theory,也就是在探討對法律的各種理論 性論述。 說實話,理論,theory,只是對於某對象的一般性描述,讓我們可以有條理 地認識、說明我們在談論的對象。但是,問題來了:如果法律得從其他的東 西來瞭解,或者相互瞭解,理論是建立起法律與這些其他的東西之間的關連 性,我們一開始是怎麼知道法律跟這些其他的東西是兩個(三個、四個、五 個... )不同的東西,然後建立起關連性呢?於是這些法理論似乎都是 a (XX) theory "about" law,一個關於法律的(XX)理論而不是 a theory "of" law,一個法律理論。或者這樣談:法律的經濟分析(僅為 舉例)是在表達從經濟學的觀點法律是什麼,或者應該如何如何,被這樣理 解的法律(或者嚴格點說,這樣理解下的"法律"這個概念),是隱含某種實 用性的目的的:法律是一種影響經濟學所研究的現象的因素,因此處理我們 在這些現象裡看到的問題,可以從改變、佈署法律著手。法律好像一種工具 一樣。用一個更簡單的比喻:一個關於釘釘子的理論總會談談榔頭是什麼, 榔頭是個工具,這個工具最好從它功能上的實用性來瞭解。不拿釘釘子來說 ,還真不好描述榔頭是什麼東西。但是,追究起來,這還是一個關於的釘釘 子理論。但是高跟鞋也可以完成釘釘子的功能啊,高跟鞋是榔頭嗎?從其他 學科出發,殺回來理解法律,固然是一種取向,但是這有一種化約主義的傾 向:談到法律,把它化約成某種經濟(政治、社會... )的活動,談到榔頭 ,把它化約成釘釘子的工具;但是,這樣的話,"法律"本身不見了,就像榔 頭可以被高跟鞋取代,這是怎麼回事? (其實還有個重要的原因:我們讀法律的,去學別的東西,經濟社會政治歷 史等等,大部分都是半路出家,玩不過他們本科的... 當然,有不少例外啦!) (還有,榔頭釘釘子這個比喻可能不太好,讀者自己取捨吧!) 沿著這個"a theory of law"的思路,我想可以比較容易理解用"法哲學"來 稱呼這個學科的理由。簡單說,用法哲學這個詞來稱這個學科,是在說這門 學科在研究是,或者應該是,"是什麼使得法律會是法律"。我們在問的是哲 學問題,特別是使用英美的分析哲學的談論問題的方法。就像我們自己不見 得是好人、善人,但我們大家總還是有"好"或"善"這種"概念"吧!就像講到 "好"幾乎每個人都可以說上兩句,講到"法律"我們也都可以說台灣有法律。 再怎麼樣法律系讀了四年也總會知道哪些大概是法律,哪些大概不會是吧? "法哲學",或者英美的分析法哲學,不是在談論實際的法律是什麼(這是前 面說的那些民、刑、公法、商事財經... 有的沒的在談的),我們這個學科 是在談"法律的概念"(哇!!!好熟悉喔!好像是某本書名ㄟ!)是什麼。 舉個例:"牛肉麵"這個概念。牛肉麵這個概念一定要有牛肉有麵,沒有牛肉 或者沒有麵的話,不管你面前那碗裡面放了多少青菜蘿蔔鮑魚人參,它都不 會是牛肉麵。所以,我們分析出讓我們叫一碗牛肉麵"牛肉麵"的因素是什麼 ,是這些因素使得牛肉麵會是牛肉麵。同樣,法哲學是要分析出是什麼因素 使得法律會是法律,而不是其他的東西。 而且,很重要的是,我們有的"法律"這個概念應該得是一樣的才行。如果我 們不是用同一個"牛肉麵"這個概念,比如說,你叫一碗康師傅泡麵牛肉麵, 只是因為他有牛肉味,而我不叫它牛肉麵,因為"牛肉在哪裡?",我們根本 是在雞同鴨講。而且,不僅我們是不是真的都有牛肉麵這個概念是個事實問 題(我有,我想你也有,不過我那剛出生的的甥女應該沒有),世界上是不 是真的有牛肉麵也是個事實問題。於是,如果我們真的分析出了這個大家都 有且一樣的"法律"的概念的話,那些關於法律的理論性研究也就不再有被化 約成其他學科的困擾。(從此法律學者可以在其他的社會科學家中把頭抬得 高一些... 因為這表示真的存在一些東西,在這些東西上,法律學者肯定會 比沒學過法律的人玩得好!) Well,沒想到寫了這麼多。總之,這是我對"法理學"、"法理論"、"法哲學" 這三個名詞的用法。選擇這三者中哪個來表達這個學科,相當程度的表明說 話的人對於自己所做的研究的想法。我想我應該說明很清楚了。現在,回頭 來看你另外一個問題:哈特的"法律的概念"這本書,是法理學的著作還是法 哲學的著作?或者,是一種法理論呢? 其實三種都說得通。把這當成是法理學的著作,是在說,哈特這本書表達了 他對法庭審判活動(或者其他法律活動)是怎麼回事的一種看法。按他的說 法,法官判案時得接受一種"承認規則"(rule of recognition),也就是 他得接受一種讓他能辨識出什麼是有效的法律規定的規則。這可以是一種對 法律活動的一般性概說,所以這是法理學的著作。也可以說這是在表達哈特 的法理論,因為(很明顯的)他的理論是對關於法律的理論的一種。 我自己比較偏好的說法是:哈特的這本書是一本法哲學的著作。他是在說明 "法律"這個概念是怎麼回事。其實從書名就看得出來。"法律的概念"這本書 的原文標題是"The Concept of Law"。法律的概念"這本書名,我認為更精 確點翻譯應該是:"法律這個概念"。哈特想談的不是"a concept of law", 而是"the" ,也就是"我們大家都有的那個概念"。而且,按照"承認規則"這 種說法,法官判案(或者任何一個人)選定適用的法律規定,背後是有一個 判定哪些是"適格的"、可以拿來用的法律規定的規則。有沒有這個規則是事 實問題,也就是說,法官或者任何一個在某個法體系裡的人判斷一個法律規 定是不是真的是法律,是不是憑著某種方法(規則),這會是"是或不是"的 問題,而不是"應該、不應該"的問題。如果這個方法不存在,那我們看到、 觀察到的東西就不會是法律。 而且,順便回應以前juotung說過的一段話: : 我是建議如果時間夠的話 : 像編年史一樣看下來對自己比較有幫助 : 否則我們往往很難不帶成見的對待一些早期的著作 ... : 法律的概念一書就不能算是入門的好書了 : 法律被如此乾淨的與其他東西撇清的說法 : 以其概念的歷史而言根本算是異數 我可以理解這種看法。但是,我想提一下:如果你是對當代英美的(分析) 法哲學有興趣,你得從這本書看起。因為,嚴格說來,這本書是真正第一本 "哲學的"研究法律的"概念"的專著。法律並沒有真的與其他的東西撇清,相 反的,這裡面談到許多"其他東西"(怎麼可能撇清呢?對吧?)只是哈特是 採用從維根斯坦、羅素以來英美分析哲學認為有意義的談法:對法律作概念 分析。把這套哲學方法(用曾經教過我的Lacey女士的說法)"賣"給法律人。 不然傳統的談法總是被許多教條化、陳腐的神學信仰、特定的道德觀點、難 以理解的"私人用語",把法律這個我們要談論的主題攪得渾濁不清。哈特的 這種談法只是很謙卑的、素樸的從"法律(這個概念)是什麼"問起。你有這 個概念,腦袋清楚有點邏輯性,(也許英文好一點,不是說中譯本翻得差, 而是畢竟中文跟英文差很多,很多精準的內容翻譯不過來的),這就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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