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hyang ()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法律哲学、法哲学、法理学 差别何在?
时间Wed Feb 21 14:50:44 2007
※ 引述《toray (边走边想)》之铭言:
: 因为我并没有学过法理学,只是个 对这三个名词感到好奇的路人
: 我发现这三个名词常常被混在一起
: 让我相当困扰
: 像是,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 我看到有人说他是法理学的着作、但是却有人说他是一本法哲学的着作
: 所以说这两个名词 可以交互来使用?(怀疑)
: 不知道这几个名辞是呈现怎样的关系,
: 他们都是独立的学科吗?
: 如果是,在讨论上的范围有哪些差异?
其实这是很普通的困扰。通常我们拿来比较的三个名词不是"法律哲学"、
"法哲学"和"法理学",而是"法哲学"(也就是法律哲学)、"法理论"和
"法理学"。相应的英文名词为legal philosophy (or philosophy of law),
legal theory, and jurisprudence。当然,这样子的说法相当的以"当代"
、"英语世界"为本位思考,这不一定是我们在台湾或者华文世界对法理学的
使用方式。不过这是我唯一熟悉的说法,我只好用这种的方式来谈。同时,
这里面会有我自己相当大的主观评判(或偏见)。
在开始说我的看法之前,先提一下,颜厥安有过一篇文章谈这个学科命名的
问题,在他的"法与实践理性"里。有兴趣也请参考看看。他的看法,我依稀
记得(我可能记错了),是认为法理学的"理"字有种创造性模糊的好处(当
然还有其他理由),这可以给这个及附带一票相对积弱、冷门的相关於法律
的研究一支保护伞,又可以相当程度的表现出这些学科重在论理,或者依靠
理论性的研究,而非依靠"解释"权威性文本(法条、判例等等)的特性。我
们同时还有另一把保护伞叫做"基础法学"。大体上来说,不是民、刑、公法
、商事财经、资讯智财、国际法(我漏了哪些?)的东西都可以丢进基础法
学。为什麽我会说这是保护伞呢?想想看,(特别是版上法律系训练出身而
掉进这个坑里的网友),你可以不必整天看那些 X着、Y人合着、Z编的那些
用中国字写的勉强算是中文的教科书或补习班讲义,开心地看各种小说、散
文、诗(!)等文学作品,或者科普、社经、文化等读物,甚至不必真的是某
个法律学科外正规的人文、社会、科学学术专着,甚至要看漫画、电影、文
艺表演都行,不会有人来烦你、认为你不务正业。或者说至少在有人烦你时
你有理由反驳他:我在搞基础法学!。一个有为的知识青年本当如此,不是
吗?这实在太爽了。(如果能在这个保护伞下同时又能考上国考,家人更不
会来唠叨了,同学,特别是学弟妹,也开始更亲热的叫你,不仅是会念书的
典范,更是"有学问"的青年才俊,挖靠,真是走路有风、喊水会结冻...)
扯远了,回来回来... 如果只考虑名词的使用,我想可以相当安全地这样说
:如果你是学法律的出身的,你的第一个直觉会是使用"法理学"
(jurisprudence,下同)。任何一个地方的法律训练,正常来说,(当然,
因此也有"不正常"来说,不过这是我自己的偏见,不再扯远,略过略过...)
都侧重於分析、理解、运用以法庭裁判活动(或其他相类的裁决机构的规程
)为中心的实定法操作。也就是实际上法官、律师或者其他也会运用法律的
人如何使用这些具权威性的文本所表达的规范来谈论、来攻击、辩护、判断
一件来到他们手上的案子。"法理学"的贡献在於对这些以法庭为中心的活动
,提供一般性的、抽象的了解和概说,寻找这些"价值"判断的基础价值。了
解了一般性的规律,掌握了最核心的价值,回头来看法律的各领域,势必如
虎添翼、势如破竹、一以贯之,当有人问你为什麽法院这样判、为什麽法律
这样制订,你可以告诉他这是为了达到什麽样的目的、基於什麽样的理由、
有着什麽样的考量、追求什麽样的价值。於是你不再只是一个"法曹"、"法
匠",而是一个道道地地的"法律人"、"法学家"。法理学是基础法学(也就
是所有关於法律而不是分析实定法本身的研究,前面提过)中最直接、重要
的一环,因为,各种对法律的反省以及分析,给了我们各种不同方式的理解
,最终总要回馈到最实际的"实践"。法理学是法律这个领域里关於实践些什
麽、怎麽实践、为什麽要这样实践的"智慧"。法学是实践之学,法理学是实
践实践之学的"prudence"。同时,"法律"这个东西应用的对象既广(几乎所
有的人类活动都可扯上法律),某方面来说又有些偏狭(只有"人"的活动才
会扯上现代意义的法律),於是法理学会是一种对人、人的生命、生活的意
义和价值的追寻。
如果你从我前(二)段写的东西里嗅到一点挖苦的意味,你是对的。我认识
的一些在这个领域的人,其中有我非常尊敬的恩师、朋友,或许有些出入,
但确实是大约持这样的看法的。我自己也这样想过,里面有些观点我现在也
还是保持着。只不过,多了一些怀疑。不过,再说下去又要岔题了,所以...
当然不是所有的人都像前面说的这样想。一个很大的问题是:法律活动所要
实践的"价值"到底是什麽?我们所处的这"一个"学科(真的是一个吗?还是
其实很多个?),有着种种的"理论",每种理论似乎都涉及到价值的选定,
或者说,观点的选定。或者,用(我猜想)更容易了解的方式来谈:当红的
"法律的经济分析"或者关於"管制"(regulation)的研究,是基於法律在经
济体系里所扮演的功能或角色来看待法律的;一些法律议题(特别是宪法、
公法的讨论)会牵涉到对於"政治"是什麽的想法;而且,法律所影响的对象
既然是人的行为,人的活动很大一部份是在社会里的,也就是有着与其他人
的互动关系,因此一些对社会里某些面向的理解,(比如说,社会系统里的
其他子系统、社会里各种成员间的的权力关系),也会与我们对法律的理解
相互影响;更直接的,法律会影响个人对於行动的判断,所以也会与"道德"
或者"伦理学"搭上关系。法律与文学、法律与音乐、法律与视觉艺术、法律
与internet... 。在这些不同讨论范围里,法律是由其在其他领域扮演的角
色、担当的"功能",这种角度来(相互)理解的。於是,我们看到各种不同
的关於法律的"理论"。也就是各种不同的关於"法律是什麽"的陈述:"价值"
是太麻烦的东西,还是先把价值括弧起来择日再谈,我们先用这些"法理论"
来好好理解"法律到底是什麽东西"。总得先知道"它"是什麽、有什麽样的影
响,才能说"它"好还是不好、到底我们"应该"怎麽办吧?所以,我们这门学
科最好是理解成"法理论",legal theory,也就是在探讨对法律的各种理论
性论述。
说实话,理论,theory,只是对於某对象的一般性描述,让我们可以有条理
地认识、说明我们在谈论的对象。但是,问题来了:如果法律得从其他的东
西来了解,或者相互了解,理论是建立起法律与这些其他的东西之间的关连
性,我们一开始是怎麽知道法律跟这些其他的东西是两个(三个、四个、五
个... )不同的东西,然後建立起关连性呢?於是这些法理论似乎都是
a (XX) theory "about" law,一个关於法律的(XX)理论而不是
a theory "of" law,一个法律理论。或者这样谈:法律的经济分析(仅为
举例)是在表达从经济学的观点法律是什麽,或者应该如何如何,被这样理
解的法律(或者严格点说,这样理解下的"法律"这个概念),是隐含某种实
用性的目的的:法律是一种影响经济学所研究的现象的因素,因此处理我们
在这些现象里看到的问题,可以从改变、布署法律着手。法律好像一种工具
一样。用一个更简单的比喻:一个关於钉钉子的理论总会谈谈榔头是什麽,
榔头是个工具,这个工具最好从它功能上的实用性来了解。不拿钉钉子来说
,还真不好描述榔头是什麽东西。但是,追究起来,这还是一个关於的钉钉
子理论。但是高跟鞋也可以完成钉钉子的功能啊,高跟鞋是榔头吗?从其他
学科出发,杀回来理解法律,固然是一种取向,但是这有一种化约主义的倾
向:谈到法律,把它化约成某种经济(政治、社会... )的活动,谈到榔头
,把它化约成钉钉子的工具;但是,这样的话,"法律"本身不见了,就像榔
头可以被高跟鞋取代,这是怎麽回事?
(其实还有个重要的原因:我们读法律的,去学别的东西,经济社会政治历
史等等,大部分都是半路出家,玩不过他们本科的... 当然,有不少例外啦!)
(还有,榔头钉钉子这个比喻可能不太好,读者自己取舍吧!)
沿着这个"a theory of law"的思路,我想可以比较容易理解用"法哲学"来
称呼这个学科的理由。简单说,用法哲学这个词来称这个学科,是在说这门
学科在研究是,或者应该是,"是什麽使得法律会是法律"。我们在问的是哲
学问题,特别是使用英美的分析哲学的谈论问题的方法。就像我们自己不见
得是好人、善人,但我们大家总还是有"好"或"善"这种"概念"吧!就像讲到
"好"几乎每个人都可以说上两句,讲到"法律"我们也都可以说台湾有法律。
再怎麽样法律系读了四年也总会知道哪些大概是法律,哪些大概不会是吧?
"法哲学",或者英美的分析法哲学,不是在谈论实际的法律是什麽(这是前
面说的那些民、刑、公法、商事财经... 有的没的在谈的),我们这个学科
是在谈"法律的概念"(哇!!!好熟悉喔!好像是某本书名ㄟ!)是什麽。
举个例:"牛肉面"这个概念。牛肉面这个概念一定要有牛肉有面,没有牛肉
或者没有面的话,不管你面前那碗里面放了多少青菜萝卜鲍鱼人参,它都不
会是牛肉面。所以,我们分析出让我们叫一碗牛肉面"牛肉面"的因素是什麽
,是这些因素使得牛肉面会是牛肉面。同样,法哲学是要分析出是什麽因素
使得法律会是法律,而不是其他的东西。
而且,很重要的是,我们有的"法律"这个概念应该得是一样的才行。如果我
们不是用同一个"牛肉面"这个概念,比如说,你叫一碗康师傅泡面牛肉面,
只是因为他有牛肉味,而我不叫它牛肉面,因为"牛肉在哪里?",我们根本
是在鸡同鸭讲。而且,不仅我们是不是真的都有牛肉面这个概念是个事实问
题(我有,我想你也有,不过我那刚出生的的甥女应该没有),世界上是不
是真的有牛肉面也是个事实问题。於是,如果我们真的分析出了这个大家都
有且一样的"法律"的概念的话,那些关於法律的理论性研究也就不再有被化
约成其他学科的困扰。(从此法律学者可以在其他的社会科学家中把头抬得
高一些... 因为这表示真的存在一些东西,在这些东西上,法律学者肯定会
比没学过法律的人玩得好!)
Well,没想到写了这麽多。总之,这是我对"法理学"、"法理论"、"法哲学"
这三个名词的用法。选择这三者中哪个来表达这个学科,相当程度的表明说
话的人对於自己所做的研究的想法。我想我应该说明很清楚了。现在,回头
来看你另外一个问题:哈特的"法律的概念"这本书,是法理学的着作还是法
哲学的着作?或者,是一种法理论呢?
其实三种都说得通。把这当成是法理学的着作,是在说,哈特这本书表达了
他对法庭审判活动(或者其他法律活动)是怎麽回事的一种看法。按他的说
法,法官判案时得接受一种"承认规则"(rule of recognition),也就是
他得接受一种让他能辨识出什麽是有效的法律规定的规则。这可以是一种对
法律活动的一般性概说,所以这是法理学的着作。也可以说这是在表达哈特
的法理论,因为(很明显的)他的理论是对关於法律的理论的一种。
我自己比较偏好的说法是:哈特的这本书是一本法哲学的着作。他是在说明
"法律"这个概念是怎麽回事。其实从书名就看得出来。"法律的概念"这本书
的原文标题是"The Concept of Law"。法律的概念"这本书名,我认为更精
确点翻译应该是:"法律这个概念"。哈特想谈的不是"a concept of law",
而是"the" ,也就是"我们大家都有的那个概念"。而且,按照"承认规则"这
种说法,法官判案(或者任何一个人)选定适用的法律规定,背後是有一个
判定哪些是"适格的"、可以拿来用的法律规定的规则。有没有这个规则是事
实问题,也就是说,法官或者任何一个在某个法体系里的人判断一个法律规
定是不是真的是法律,是不是凭着某种方法(规则),这会是"是或不是"的
问题,而不是"应该、不应该"的问题。如果这个方法不存在,那我们看到、
观察到的东西就不会是法律。
而且,顺便回应以前juotung说过的一段话:
: 我是建议如果时间够的话
: 像编年史一样看下来对自己比较有帮助
: 否则我们往往很难不带成见的对待一些早期的着作
...
: 法律的概念一书就不能算是入门的好书了
: 法律被如此乾净的与其他东西撇清的说法
: 以其概念的历史而言根本算是异数
我可以理解这种看法。但是,我想提一下:如果你是对当代英美的(分析)
法哲学有兴趣,你得从这本书看起。因为,严格说来,这本书是真正第一本
"哲学的"研究法律的"概念"的专着。法律并没有真的与其他的东西撇清,相
反的,这里面谈到许多"其他东西"(怎麽可能撇清呢?对吧?)只是哈特是
采用从维根斯坦、罗素以来英美分析哲学认为有意义的谈法:对法律作概念
分析。把这套哲学方法(用曾经教过我的Lacey女士的说法)"卖"给法律人。
不然传统的谈法总是被许多教条化、陈腐的神学信仰、特定的道德观点、难
以理解的"私人用语",把法律这个我们要谈论的主题搅得浑浊不清。哈特的
这种谈法只是很谦卑的、素朴的从"法律(这个概念)是什麽"问起。你有这
个概念,脑袋清楚有点逻辑性,(也许英文好一点,不是说中译本翻得差,
而是毕竟中文跟英文差很多,很多精准的内容翻译不过来的),这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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