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Young (史提夫樣)
看板LegalTheory
標題[問題] 法律之服從基礎為何?
時間Wed Feb 14 16:47:41 2007
會有這個疑問,
是因為想到一個對比:
對於相信自然法的人而言,
法律應該是一套獨立於人們意志的標準和規範,
但是在Hobbes的體系之下,法律之所以應當被遵守,
似乎與法律本身的價值無涉
換言之,所謂的「惡法亦法」,法律著重的是他之所以產生的過程,
只要是通過一定的立法過程,則法律內容就有被遵守的義務。
如果以上的思考是正確的,
我的問題應當可以表達如下:
到底我們可不可以說「惡法亦法」?
我目前的感覺似乎這是個矛盾的概念,
因為若要將「法」予以評價,
似乎是預設了某種高於法的「規範」或「價值體系」,
但是倘若這樣的規範或體系是真實存在的,
又怎麼能夠接受「惡法」有其價值呢?
或者,
所謂的法律就像Hobbes的觀點,不過就是主權者的命令,
如此一來,又怎麼會有「善法」與「惡法」的分別呢?
不知各位先進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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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hsbc1287:原PO的問題 蘇格拉底回答過唷 02/14 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