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Young (史提夫样)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问题] 法律之服从基础为何?
时间Wed Feb 14 16:47:41 2007
会有这个疑问,
是因为想到一个对比:
对於相信自然法的人而言,
法律应该是一套独立於人们意志的标准和规范,
但是在Hobbes的体系之下,法律之所以应当被遵守,
似乎与法律本身的价值无涉
换言之,所谓的「恶法亦法」,法律着重的是他之所以产生的过程,
只要是通过一定的立法过程,则法律内容就有被遵守的义务。
如果以上的思考是正确的,
我的问题应当可以表达如下:
到底我们可不可以说「恶法亦法」?
我目前的感觉似乎这是个矛盾的概念,
因为若要将「法」予以评价,
似乎是预设了某种高於法的「规范」或「价值体系」,
但是倘若这样的规范或体系是真实存在的,
又怎麽能够接受「恶法」有其价值呢?
或者,
所谓的法律就像Hobbes的观点,不过就是主权者的命令,
如此一来,又怎麽会有「善法」与「恶法」的分别呢?
不知各位先进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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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hsbc1287:原PO的问题 苏格拉底回答过唷 02/14 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