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ximilian (涉事)
看板LegalTheory
標題Re: [問題] 我有一個問題
時間Mon Jan 1 22:14:42 2007
※ 引述《mask9 (mask9)》之銘言:
: 現行刑法是採從舊從輕原則,行為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可是我
: 國憲法80條也明定法官依據法律審判,可是既然舊法已經失效了,那法官為什麼還要去適
: 用它?難道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所謂法律還包括已經失效的法律。
這是因為舊法仍然是有效法律。制定新法目的在於修正舊法,修正只是部分廢止,
而非全面廢止;並且,對於效力概念,通常還會具體分為四個面向,包括時間、地
域、事物與主體四個面向。所以修正舊法,也就是部分廢止舊法的效力範圍,也就
是部分廢止舊法在時間、地域、事物與主體這四個面向上的效力範圍。
舉例來說,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即同時廢止舊法在時間上向將來部分之效力,但是並
未同時廢止舊法在時間上就過去部分之效力。這顯現在法律的原則上便是「新法優
於舊法」與「溯及禁止原則」。換句話說,舊法仍是有效法律,不過效力範圍受到
限縮,仍是法官有義務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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