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ieChang (T-Rex)
看板LegalTheory
標題Re: [問題] 請問盟約及議定書的解釋
時間Sun May 28 00:10:53 2006
※ 引述《Freiheit (山姆)》之銘言:
: ※ 引述《ShieChang (T-Rex)》之銘言:
: : 剛剛看到國際人權憲章包含
: :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及其"任擇議定書"
: : 很好奇這兩者的意思以及扮演的腳色
: : 還有兩者之間的關係
: : 請知道的人回答一下
: : 謝謝
: 「盟約」的英文是convenant,「任擇議定書」的英文是optional protocol。
: convenant其實就是treaty(條約)的一種,一個國家一旦簽署(sign)某個條約,
: 且該條約經過其國內有權機關的批准(ratify)後,例如國會的批准後,
: 且符合該國際條約的生效要件後,該國在國際法上就有受該條約拘束的義務。
: 為什麼要有所謂「任擇議定書」呢?
: 應該是為了將某些參與草擬條約的國家目前仍較難達成共識的部分,
: 與已經可以達成共識的部分切割開來,讓條約比較容易被各國簽署、批准。
: 已經可以達成共識的部分,就列入條約來供各國簽署、批准,
: 共識度較低的部分,就列入「任擇議定書」,供締約國自由選擇要不要簽。
: 條約法的基本原則是簽署並批准某條約的國家在國際法上才受該條約拘束,
: 所以某國可以選擇只簽條約(在您舉的例子中,就是「盟約」),
: 而不簽「任擇議定書」。在此情形下,任擇議定書的部分對該國即不生效力。
: 以上淺見,有錯請指正。
首先謝謝大大
不過,我還是不太懂條約跟議定書的差別
因為條約也是可以就共識度較低的部份分成不一樣的幾個條約
像是人權議題上,國際人權憲章裡面同時包含下面兩個盟約
公民暨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利國際盟約
前者主要以西方已開發國家為制定對象
後者以共產國家及開發中國家為制定對象
我是認為
盟約相當於國內法的憲法,主要是提出一些概念
議定書相當於國內法的法律,主要是落實、執行盟約,將盟約行動化
跟您的說法好像有點差異
希望各位大大能不吝請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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