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ieChang (T-Rex)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请问盟约及议定书的解释
时间Sun May 28 00:10:53 2006
※ 引述《Freiheit (山姆)》之铭言:
: ※ 引述《ShieChang (T-Rex)》之铭言:
: : 刚刚看到国际人权宪章包含
: :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 : 很好奇这两者的意思以及扮演的脚色
: : 还有两者之间的关系
: : 请知道的人回答一下
: : 谢谢
: 「盟约」的英文是convenant,「任择议定书」的英文是optional protocol。
: convenant其实就是treaty(条约)的一种,一个国家一旦签署(sign)某个条约,
: 且该条约经过其国内有权机关的批准(ratify)後,例如国会的批准後,
: 且符合该国际条约的生效要件後,该国在国际法上就有受该条约拘束的义务。
: 为什麽要有所谓「任择议定书」呢?
: 应该是为了将某些参与草拟条约的国家目前仍较难达成共识的部分,
: 与已经可以达成共识的部分切割开来,让条约比较容易被各国签署、批准。
: 已经可以达成共识的部分,就列入条约来供各国签署、批准,
: 共识度较低的部分,就列入「任择议定书」,供缔约国自由选择要不要签。
: 条约法的基本原则是签署并批准某条约的国家在国际法上才受该条约拘束,
: 所以某国可以选择只签条约(在您举的例子中,就是「盟约」),
: 而不签「任择议定书」。在此情形下,任择议定书的部分对该国即不生效力。
: 以上浅见,有错请指正。
首先谢谢大大
不过,我还是不太懂条约跟议定书的差别
因为条约也是可以就共识度较低的部份分成不一样的几个条约
像是人权议题上,国际人权宪章里面同时包含下面两个盟约
公民暨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经济、社会暨文化权利国际盟约
前者主要以西方已开发国家为制定对象
後者以共产国家及开发中国家为制定对象
我是认为
盟约相当於国内法的宪法,主要是提出一些概念
议定书相当於国内法的法律,主要是落实、执行盟约,将盟约行动化
跟您的说法好像有点差异
希望各位大大能不吝请教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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