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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你的質疑一一回應。 不過,在此之前,我想感謝maximilian和juotung的回應。他們各自用他們自 己的話,思考、討論一個主題。這是我支持的。 不過我對他們各有一點建議,這建議僅僅是關於文字風格的問題。畢竟,我會 貼該文的目的有兩點,一個是希望大家用自己的話表達自己的想過的觀點,另 一個是清楚的寫出來。 對maximilian我的建議是:一個好例子勝過千言萬語。我不是質疑你文字的精 確性與可讀性。我們在討論的東西,很難,而正因為很難,除了讀的人應該小 心避免誤讀,寫的人也可以試著讓自己的文字更"活生生地"。 對juotung的建議是:你的文字比起maximilian,雖更白話但更精簡。精簡到 我跟不太上你的思路。 提出建議僅僅是為了更好的彼此切磋討論。我們不需要一些不痛不癢的法哲學 口水彙編。我也非常歡迎對我文字風格的批評,讓我檢討改進。 當然提出這些想法不是要阻止其他對法哲學有一點點興趣的人使用直接的語言 表達想法。我只是提出我的意見,我認為這樣對在這個版上的討論是有助益的 。更認為,避免口水彙編這是國內法哲學相關領域的所有人都應該致力的目標。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銘言: : 你的論點與你的主張本身並不一致。這個不一致主要是指,當你主張在對特定 : 「主題、對象」進行研究時,決定研究方法本身是錯誤的第一步的時候;你卻 : 在論點中不斷申論特定法哲學家如何在研究方法上就踏出錯誤的第一步,並且 : 經由此等申論,引申認為任何對「法」的研究都不能從一開始就迴避法與道德 : 的問題。 在此我只澄清:我說的是決定研究方法本身「可能」是錯誤的第一步。 我也沒有從我的論點引伸「任何」對法的研究都不該迴避法與道德的問題。 juotung在另一篇討論提到了研究方法與從之建構出的理論結果,不必定必須是 先有研究方法,才有你說的"非繫於研究者主觀意識的結果"。 juotung是這樣看整個主題的: 研究方法<--->成果 而我其實要表達的是這樣的: 問題<--->研究方法<--->成果 ~~ 我想說的是,當我們在問"What is law?"的時候,有人是認為這個問題問的是 僅僅是"法律是什麼"、我們該怎樣"描述" law。而答案應該是這種格式: "law is ..."。 而我看來,我們問"法律是什麼"的時候,或許,我們在問的是"有人跟我說法律 叫我這樣去做或不去做,但是我到底應該怎樣去做或著應該不去做什麼?" 我這篇文字並非反對只問"法律是什麼",我認為這也是個可以問的問題,也有 著學術趣味,我只是想,當這樣子去回答問題時,侷限回答的人自己僅對問題 的表面文義回答。這當然也是可以的。只不過,我想藉著提出法律是"一種行事 標準"這個我認為應該是最不具爭議性的特點,質疑是否真的可能僅僅回答這個 文義表面的問題,而不會牽扯到"我到底該怎麼做"這個問題。 : 進一步來澄清我的論點,我的論點就是,你在論點中的引申本身就是一個方法 : 論上的決定,因此與你所謂「決定研究方法本身是錯誤的第一步」的主張是相 : 矛盾的。 : 我的論點可以再分為兩個部分,第一、你曾提到特定法哲學家主張法律是源於 : 成規性的事實等等是對於「法與善的問題」的迴避。但是你其實也在前段內容 : 中主張相反的看法,認為他們並無迴避,只是無法回答我們面對「惡法是法」 ~~ ~~ : 該如何行動的問題。就這個部分,是一個矛盾。 我的想法是:他們迴避「法與善的問題」,但是我認為他們不可能迴避。 我也不認為他們"無法"回答,我是認為,他們不願意以"法哲學家"的身份回答。 他們大可以以道德哲學家、一般公民、wrong doer或wrong suffer的身份來說。 他們覺得不同的身份會對行動給出不同的答案。 當你用槍用刀架在他們脖子上時,他們會老實說他們覺得該怎麼辦的。 雖然他們會否認這是他們以法哲學家的身份說的。 他們會說他們是以一個受脅迫者的身份說的。 : 第二、法哲學家在決定他們的研究方法的時候,其實不可能迴避掉「法與善的 : 問題」,或者「法與道德的問題;一方面你可以說,在決定研究方法同時他們 : 就同時潛在地回答了這個問題,另一方面你也能說,究竟「惡法是否為法」可 : 能在法哲學家心中初無定見,反而是到後來出於方法上的必然性,必然給出一 : 個非繫於法哲學家主觀意願的回答。 我不覺得這兩者有什麼矛盾。 從我看來他們潛在地回答了這個問題,即使他們一開始決定方法時不知道這個方 法必然會得出的答案。我不明白這有什麼矛盾。 我不知道去九點鐘從我家出發去上課必然會遲到。我九點鐘出發去上課結果遲 到了。我九點鐘出發去上課的決定,這潛在地使我去上課必然遲到,雖然我一 開始並不曉得。 : 你的論點彷彿認為從一開始的研究方法,對「法」的研究本身就不可能只是研 : 究「法是什麼」,更同時要包含「法應該是什麼」。如此的論點在性質上其實 : 已經包含一個未經澄清的方法論前提。換句話說,任何理論主張其實都會明白 我承認這點。 我這樣主張是因為我相信。 我需要再自我檢驗我的想法。 : 地或潛在地包含方法論上的前提,如果你是方法論的懷疑論者,那麼你很可能 : 會陷入自相矛盾,因為你已經正在運用懷疑的方法;如果你非方法論的懷疑論 : 者,那麼你既然贊同特定方法作為理解「真實」或「法」的取徑,那麼你又如 : 何能夠主張「決定研究方法本身是錯誤的第一步」。 我猜想我不是你所說的方法論的懷疑論者,我相信有正確的特定方法。 但是我主張的是決定研究方法本身「可能」是錯誤的第一步。 我試著提出某種特定方法錯誤的原因。 我不太明白這為何矛盾。 : : 再回應你另一個問題點。 : : 你十分強調「行事標準」,並且也很強調「法律是我們的行事標準」。然而對此 : ,我基本上有兩個觀點想提出來回應你的強調。第一、法律是否為我們行事的標 : 準這當然是一個可爭議的問題,但是其實更有爭議的是法律是否為我們唯一的行 : 事標準?顯然不是,道德規範、宗教規範或者團體內部規範都可以是我們行事的 : 標準。第二、對「法」的研究是否必然涉及對「行事標準」的研究?或者,其實 : 這兩項研究是可分離的,可分別獨立進行的,儘管可以相互參酌、相互回饋?這 : 其實也是相當程度繫諸法哲學家所持哲學觀上、方法論上的前提。 關於你的第一點,我同意。法律並不是唯一的行事標準。 關於第二點,我想我原來整篇文章就是質疑不把「法」當作行事標準的研究方 法的可行性。精確的說,我是認為他們是在抽象的想知道我們腦袋中「法」這 個概念是什麼。而他們腦袋中的這個概念,與那些概念所指設的不在他們腦袋 中的「法」若能對應,或著腦袋中的「法」的概念更加清晰、更接近想像中真 正正確的法的概念,這就是研究的成果。我試著指出那些哲學家在哲學觀、方 法論上犯的錯誤。我懷疑他們採取的方法,面對法有「行事標準」這一特徵時 ,他們採的方法的的可行性。 當然,也有可能他們沒有犯錯誤,只是自我侷限而已。 : : 換句話說,如果我們將研究成果的科學性置於方法的基礎上,而非主觀假定的基 : 礎上的話,「法律的研究不能獨立於行事標準的研究進行」這個主張則便是有待 : 理論上的檢證,而非反之成為理論的試金石。 我可以同意這是有待檢證的主張。但是我在討論的是"法哲學方法論"。 也就是說,我在討論的是就是如何試著找出試驗各種法理論的試金石, 讓我們曉得各種可能的法理論,從它採取方法論來說,有哪些侷限。 以上一一敬覆。謝謝你花時間對我文字的批評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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