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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你的质疑一一回应。 不过,在此之前,我想感谢maximilian和juotung的回应。他们各自用他们自 己的话,思考、讨论一个主题。这是我支持的。 不过我对他们各有一点建议,这建议仅仅是关於文字风格的问题。毕竟,我会 贴该文的目的有两点,一个是希望大家用自己的话表达自己的想过的观点,另 一个是清楚的写出来。 对maximilian我的建议是:一个好例子胜过千言万语。我不是质疑你文字的精 确性与可读性。我们在讨论的东西,很难,而正因为很难,除了读的人应该小 心避免误读,写的人也可以试着让自己的文字更"活生生地"。 对juotung的建议是:你的文字比起maximilian,虽更白话但更精简。精简到 我跟不太上你的思路。 提出建议仅仅是为了更好的彼此切磋讨论。我们不需要一些不痛不痒的法哲学 口水汇编。我也非常欢迎对我文字风格的批评,让我检讨改进。 当然提出这些想法不是要阻止其他对法哲学有一点点兴趣的人使用直接的语言 表达想法。我只是提出我的意见,我认为这样对在这个版上的讨论是有助益的 。更认为,避免口水汇编这是国内法哲学相关领域的所有人都应该致力的目标。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铭言: : 你的论点与你的主张本身并不一致。这个不一致主要是指,当你主张在对特定 : 「主题、对象」进行研究时,决定研究方法本身是错误的第一步的时候;你却 : 在论点中不断申论特定法哲学家如何在研究方法上就踏出错误的第一步,并且 : 经由此等申论,引申认为任何对「法」的研究都不能从一开始就回避法与道德 : 的问题。 在此我只澄清:我说的是决定研究方法本身「可能」是错误的第一步。 我也没有从我的论点引伸「任何」对法的研究都不该回避法与道德的问题。 juotung在另一篇讨论提到了研究方法与从之建构出的理论结果,不必定必须是 先有研究方法,才有你说的"非系於研究者主观意识的结果"。 juotung是这样看整个主题的: 研究方法<--->成果 而我其实要表达的是这样的: 问题<--->研究方法<--->成果 ~~ 我想说的是,当我们在问"What is law?"的时候,有人是认为这个问题问的是 仅仅是"法律是什麽"、我们该怎样"描述" law。而答案应该是这种格式: "law is ..."。 而我看来,我们问"法律是什麽"的时候,或许,我们在问的是"有人跟我说法律 叫我这样去做或不去做,但是我到底应该怎样去做或着应该不去做什麽?" 我这篇文字并非反对只问"法律是什麽",我认为这也是个可以问的问题,也有 着学术趣味,我只是想,当这样子去回答问题时,局限回答的人自己仅对问题 的表面文义回答。这当然也是可以的。只不过,我想藉着提出法律是"一种行事 标准"这个我认为应该是最不具争议性的特点,质疑是否真的可能仅仅回答这个 文义表面的问题,而不会牵扯到"我到底该怎麽做"这个问题。 : 进一步来澄清我的论点,我的论点就是,你在论点中的引申本身就是一个方法 : 论上的决定,因此与你所谓「决定研究方法本身是错误的第一步」的主张是相 : 矛盾的。 : 我的论点可以再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你曾提到特定法哲学家主张法律是源於 : 成规性的事实等等是对於「法与善的问题」的回避。但是你其实也在前段内容 : 中主张相反的看法,认为他们并无回避,只是无法回答我们面对「恶法是法」 ~~ ~~ : 该如何行动的问题。就这个部分,是一个矛盾。 我的想法是:他们回避「法与善的问题」,但是我认为他们不可能回避。 我也不认为他们"无法"回答,我是认为,他们不愿意以"法哲学家"的身份回答。 他们大可以以道德哲学家、一般公民、wrong doer或wrong suffer的身份来说。 他们觉得不同的身份会对行动给出不同的答案。 当你用枪用刀架在他们脖子上时,他们会老实说他们觉得该怎麽办的。 虽然他们会否认这是他们以法哲学家的身份说的。 他们会说他们是以一个受胁迫者的身份说的。 : 第二、法哲学家在决定他们的研究方法的时候,其实不可能回避掉「法与善的 : 问题」,或者「法与道德的问题;一方面你可以说,在决定研究方法同时他们 : 就同时潜在地回答了这个问题,另一方面你也能说,究竟「恶法是否为法」可 : 能在法哲学家心中初无定见,反而是到後来出於方法上的必然性,必然给出一 : 个非系於法哲学家主观意愿的回答。 我不觉得这两者有什麽矛盾。 从我看来他们潜在地回答了这个问题,即使他们一开始决定方法时不知道这个方 法必然会得出的答案。我不明白这有什麽矛盾。 我不知道去九点钟从我家出发去上课必然会迟到。我九点钟出发去上课结果迟 到了。我九点钟出发去上课的决定,这潜在地使我去上课必然迟到,虽然我一 开始并不晓得。 : 你的论点彷佛认为从一开始的研究方法,对「法」的研究本身就不可能只是研 : 究「法是什麽」,更同时要包含「法应该是什麽」。如此的论点在性质上其实 : 已经包含一个未经澄清的方法论前提。换句话说,任何理论主张其实都会明白 我承认这点。 我这样主张是因为我相信。 我需要再自我检验我的想法。 : 地或潜在地包含方法论上的前提,如果你是方法论的怀疑论者,那麽你很可能 : 会陷入自相矛盾,因为你已经正在运用怀疑的方法;如果你非方法论的怀疑论 : 者,那麽你既然赞同特定方法作为理解「真实」或「法」的取径,那麽你又如 : 何能够主张「决定研究方法本身是错误的第一步」。 我猜想我不是你所说的方法论的怀疑论者,我相信有正确的特定方法。 但是我主张的是决定研究方法本身「可能」是错误的第一步。 我试着提出某种特定方法错误的原因。 我不太明白这为何矛盾。 : : 再回应你另一个问题点。 : : 你十分强调「行事标准」,并且也很强调「法律是我们的行事标准」。然而对此 : ,我基本上有两个观点想提出来回应你的强调。第一、法律是否为我们行事的标 : 准这当然是一个可争议的问题,但是其实更有争议的是法律是否为我们唯一的行 : 事标准?显然不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或者团体内部规范都可以是我们行事的 : 标准。第二、对「法」的研究是否必然涉及对「行事标准」的研究?或者,其实 : 这两项研究是可分离的,可分别独立进行的,尽管可以相互参酌、相互回馈?这 : 其实也是相当程度系诸法哲学家所持哲学观上、方法论上的前提。 关於你的第一点,我同意。法律并不是唯一的行事标准。 关於第二点,我想我原来整篇文章就是质疑不把「法」当作行事标准的研究方 法的可行性。精确的说,我是认为他们是在抽象的想知道我们脑袋中「法」这 个概念是什麽。而他们脑袋中的这个概念,与那些概念所指设的不在他们脑袋 中的「法」若能对应,或着脑袋中的「法」的概念更加清晰、更接近想像中真 正正确的法的概念,这就是研究的成果。我试着指出那些哲学家在哲学观、方 法论上犯的错误。我怀疑他们采取的方法,面对法有「行事标准」这一特徵时 ,他们采的方法的的可行性。 当然,也有可能他们没有犯错误,只是自我局限而已。 : : 换句话说,如果我们将研究成果的科学性置於方法的基础上,而非主观假定的基 : 础上的话,「法律的研究不能独立於行事标准的研究进行」这个主张则便是有待 : 理论上的检证,而非反之成为理论的试金石。 我可以同意这是有待检证的主张。但是我在讨论的是"法哲学方法论"。 也就是说,我在讨论的是就是如何试着找出试验各种法理论的试金石, 让我们晓得各种可能的法理论,从它采取方法论来说,有哪些局限。 以上一一敬覆。谢谢你花时间对我文字的批评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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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87.82.13.111 ※ 编辑: ahyang 来自: 87.82.13.111 (03/06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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