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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總之你的意思是說: : 1.通說就是多數見解 : 2.通說是對於一個問題既存的不同看法,經整理後加以分類的命名 : 我那三個問題就是在問您 : 1.您說通說是多數見解,請問我怎麼知道到底怎樣算多?分母是什麼? 因為通說是整理的人自己的命名, 不是什麼客觀的存在,因此很有可能每個人的標準不一樣, 更何況,真正的問題往往不是在什麼叫多,而是在如何歸類上。 之所以說只要他給個註腳就可接受, 正是因為無論要怎麼懷疑他的通說定義正不正確, 都可以用它的註腳給的資訊去追問。 當他給了一個相對客觀的計算標準之後,什麼叫做通說就已不再是一件神秘的事情, 而是一個可以被檢視的宣稱或說法, 既然我們不可能憑空創造出一個通說的定義然後要求所有人去遵守, 對通說的命名在學術討論上也未必那麼重要, 對提出某種說法是通說的人,要求到這個程度也就已經夠了。 此外,我想已經說過了,一般在用通說這個詞的時候指的是學界的說法, 而且為了求其可被檢驗,計算上是只算已經出版的說法。 你要把全國人民或全國法律人甚至全世界法律人通通算進來,那是你自己的定義, 而且是一個你自己也無法操作的定義, 跟我們在文獻上通常看到的用法是無關的, 如果每講一個詞,都是不能用一般通常的用法來理解其意義, 而要用你的方式去追問,那溝通可能性我真的不知道要去那裡找, 老實說,我認為你回這一篇非常的無聊,我再回更無聊, 回來回去其實對實際問題並沒有任何助益,只是突顯我們之間的溝通有多困難而已。 : 2.您說通說是對於既存說法,其整理後的命名 : 問題是,難道不要對「整理」的嚴謹度設一點限制嗎? : 我說一樣說法是否真的為「多數人的說法」,這必須要做實證研究 : 而您則認為只要有一定的實證基礎即可 : 這裡我認為您玩了文字遊戲 : 我的理解是,您說的「實證基礎」會不會只是一種較不嚴謹的實證研究? 整理的嚴謹度你高興怎麼設就怎麼設,但我講的是實際存在的做法, 與其說我玩文字遊戲,不如說你是無視現實, 現實上很少專門為了一種說法是不是通說去做可以被視為「實證研究」的東西, 我的目的只是要提供原發問人我對什麼被稱作是通說的理解, 是要告訴他(就我的理解)通說在目前學界的一般用法是在指什麼樣的東西, 而不是在形塑任何「健全」或「理想」的通說形象, 就我重視通說這個名詞的程度來看,我會去做你下文所說的事情是難以想像的。 這就是為什麼我說你並沒有看懂我想講什麼。 此外,我自認我講的已經相當清楚,所以你沒具體的問, 我也不知道你的問題究竟在那裡。 : 我大概可以理解 : 你的意思是說一個健全的、合理的通說「應該」是怎樣 : 所以您才會提德國的狀況(健全的)來對照台灣的情況(不健全的) : 但很明顯的 : 提問是問您通說「是什麼」 : 而不是問您通說「怎樣會比較好」 : 所以我才說,我所看到的通說的聲稱,大多是隨便說說的 : 不能太認真的去解讀它 首先,我去提德國並不是因為我認為它比較健全, 只是就我的理解,這個名詞的來由跟法律繼受有關, 而傳統上法律繼受的參照國多半是以日本與德國為主, 指出這個可能的來源,只是提供一個加深理解的論據而已。 其次,我所看到的通說的聲稱,通常不是隨便說說, 只是其來源未必交代的很清楚。這也是為什麼我會去提作者的留學國, 而還得為此做進一步解釋的原因。 事實上,我所說的,把國內的見解整理整理放在註腳的做法也是有的, 當一個作者已經做到這一點,要說那種說法是通說, 我就不會認為他只是隨便說說。 : 如果拿您的說法來理解書上看到的「通說」一詞 : 可能會有問題 : 搞不好還真的有人會誤以為「大多數的人都這樣想」 對你來說,或許是「誤以為」, 不過我本來就不認為這是「誤以為」。 : → Escarra:如果對我說的「通說」是什麼還有疑問,翻一下德國人編的 12/23 23:03 : → Escarra:Kommentar應該會有一點體會。而事實上所謂通說這種名詞也 12/23 23:03 : → Escarra:是在繼受歐陸法體系後才成為一個術語的。至於通說當然不會 12/23 23:03 : → Escarra:是固定不變的,為什麼會有這種疑問也很詭異。 12/23 23:04 : 既然通說不是固定不變的 : 那何以您又說: : 「若是在說『這是通說』之前有做一下research,在註腳標明所謂通說究竟是誰說, : 對我來說就已經可以接受了。」 : 很顯然的 : 你的說法還應該要加上通說的一時(一地?)性 : 難道我引一本三十年前的書上所聲稱的通說 : 您也能接受? : 您不說清楚,誰知道您怎麼想的? 我能接受的,只是「該作者可以宣稱這是通說」, 但究竟是不是,別人自然可以去做檢驗, 這在我第一篇文章裡就已經在括號裡間接的處理過了, 何以你到這裡還在問我這樣的問題,我實在很難理解。 事實上,你一方面說我太過輕忽通說的命名的意義, 另一方面又把我對通說的定義解釋的很死板,好似那是固定且不可挑戰的, 這其間的矛盾性我也覺得有點不可思議。 你覺得溝通可能性在那裡? : → Escarra:此外,通說的「說」,指的是學說,我想一般用法都是如此。 12/23 23:05 : → Escarra:當然你可以去爭執可以有別種用法,不過如果什麼東西都要 12/23 23:06 : → Escarra:有研究然後才能確定,那語言使用的歧義性應該已經把溝通可 12/23 23:06 : → Escarra:能性堵死了。講再多也沒用。 12/23 23:07 : 我想,既然您沒有真正去做過研究 : 為什麼要把話說得這麼滿:「一般用法都是如此」? : 就說這是你自己的想法不是很好嗎? : 難道,說這是一般人的說法會比較有說服力? 說服力不存在說這是誰的說法上, 我一開始就說過了,說這是通說並不保證它是對的。 但是實際上是,如果你對語言的使用不預設一定的前理解是「一般用法」, 那藉由語言要達到溝通的目的是不可能的,因為我們必須回到黑暗中去。 試問,會只因為我說這是一般用法,這個語詞的定義就不能再被討論了嗎? 你可以從不同層面去質疑我,然後我們可以討論這個詞的一般用法是什麼, 或是討論這個詞應怎麼理解才是較佳的, 總之,一方提出這個說法,他方沒有異議的話,討論就可以繼續下去, 如果雙方對這件事情有所歧異,那討論就必須停留在這裡, 於是進一步的溝通就被擋在這裡。 然而無論如何,對一個詞的意義必須有人先提出一種用法, 無論他是明示的定義了,或是直接在文中使用而預設對方能夠了解, 總之雙方要有溝通的基礎。而且為了討論較實質的問題, 常常在較前階段的討論上雙方必須犧牲這些語詞的爭執可能性。 大家都是念法律的,讀法學著作的時間也都是用年來計算了, 對「通說」這種幾乎每本教科書都會出現的詞的理解, 何以非得建立在特別去做的「研究」的基礎上? 反過來說,你對通說常常只是隨便說說的看法,難道就建立在你做了特別的研究上? 我是無法了解這種程度的要求對討論會有什麼助益, 或許你可以給個說法,給我,或給其他人。 : 然後 : 你說語言的歧異性把溝通的可能性堵死了 : 我覺得這是您自己的形上學信仰 : 我事實上就是看到大家都在溝通 : 語言歧異性並沒有把這條路堵死 好吧,或許我們對「溝通」的定義也有差異, 我並不認為這幾篇文章下來我們有溝通到什麼, 而只是不斷反覆去解釋已經講過的東西。 難以想像如果再去討論我們文中曾出現過的其他論點, 真的會不知道開花開到那裡去。or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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