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carra (还没想到)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请问通说与少数学说的形成?
时间Sun Dec 25 00:47:53 2005
※ 引述《juotung (想飞)》之铭言:
: 总之你的意思是说:
: 1.通说就是多数见解
: 2.通说是对於一个问题既存的不同看法,经整理後加以分类的命名
: 我那三个问题就是在问您
: 1.您说通说是多数见解,请问我怎麽知道到底怎样算多?分母是什麽?
因为通说是整理的人自己的命名,
不是什麽客观的存在,因此很有可能每个人的标准不一样,
更何况,真正的问题往往不是在什麽叫多,而是在如何归类上。
之所以说只要他给个注脚就可接受,
正是因为无论要怎麽怀疑他的通说定义正不正确,
都可以用它的注脚给的资讯去追问。
当他给了一个相对客观的计算标准之後,什麽叫做通说就已不再是一件神秘的事情,
而是一个可以被检视的宣称或说法,
既然我们不可能凭空创造出一个通说的定义然後要求所有人去遵守,
对通说的命名在学术讨论上也未必那麽重要,
对提出某种说法是通说的人,要求到这个程度也就已经够了。
此外,我想已经说过了,一般在用通说这个词的时候指的是学界的说法,
而且为了求其可被检验,计算上是只算已经出版的说法。
你要把全国人民或全国法律人甚至全世界法律人通通算进来,那是你自己的定义,
而且是一个你自己也无法操作的定义,
跟我们在文献上通常看到的用法是无关的,
如果每讲一个词,都是不能用一般通常的用法来理解其意义,
而要用你的方式去追问,那沟通可能性我真的不知道要去那里找,
老实说,我认为你回这一篇非常的无聊,我再回更无聊,
回来回去其实对实际问题并没有任何助益,只是突显我们之间的沟通有多困难而已。
: 2.您说通说是对於既存说法,其整理後的命名
: 问题是,难道不要对「整理」的严谨度设一点限制吗?
: 我说一样说法是否真的为「多数人的说法」,这必须要做实证研究
: 而您则认为只要有一定的实证基础即可
: 这里我认为您玩了文字游戏
: 我的理解是,您说的「实证基础」会不会只是一种较不严谨的实证研究?
整理的严谨度你高兴怎麽设就怎麽设,但我讲的是实际存在的做法,
与其说我玩文字游戏,不如说你是无视现实,
现实上很少专门为了一种说法是不是通说去做可以被视为「实证研究」的东西,
我的目的只是要提供原发问人我对什麽被称作是通说的理解,
是要告诉他(就我的理解)通说在目前学界的一般用法是在指什麽样的东西,
而不是在形塑任何「健全」或「理想」的通说形象,
就我重视通说这个名词的程度来看,我会去做你下文所说的事情是难以想像的。
这就是为什麽我说你并没有看懂我想讲什麽。
此外,我自认我讲的已经相当清楚,所以你没具体的问,
我也不知道你的问题究竟在那里。
: 我大概可以理解
: 你的意思是说一个健全的、合理的通说「应该」是怎样
: 所以您才会提德国的状况(健全的)来对照台湾的情况(不健全的)
: 但很明显的
: 提问是问您通说「是什麽」
: 而不是问您通说「怎样会比较好」
: 所以我才说,我所看到的通说的声称,大多是随便说说的
: 不能太认真的去解读它
首先,我去提德国并不是因为我认为它比较健全,
只是就我的理解,这个名词的来由跟法律继受有关,
而传统上法律继受的参照国多半是以日本与德国为主,
指出这个可能的来源,只是提供一个加深理解的论据而已。
其次,我所看到的通说的声称,通常不是随便说说,
只是其来源未必交代的很清楚。这也是为什麽我会去提作者的留学国,
而还得为此做进一步解释的原因。
事实上,我所说的,把国内的见解整理整理放在注脚的做法也是有的,
当一个作者已经做到这一点,要说那种说法是通说,
我就不会认为他只是随便说说。
: 如果拿您的说法来理解书上看到的「通说」一词
: 可能会有问题
: 搞不好还真的有人会误以为「大多数的人都这样想」
对你来说,或许是「误以为」,
不过我本来就不认为这是「误以为」。
: → Escarra:如果对我说的「通说」是什麽还有疑问,翻一下德国人编的 12/23 23:03
: → Escarra:Kommentar应该会有一点体会。而事实上所谓通说这种名词也 12/23 23:03
: → Escarra:是在继受欧陆法体系後才成为一个术语的。至於通说当然不会 12/23 23:03
: → Escarra:是固定不变的,为什麽会有这种疑问也很诡异。 12/23 23:04
: 既然通说不是固定不变的
: 那何以您又说:
: 「若是在说『这是通说』之前有做一下research,在注脚标明所谓通说究竟是谁说,
: 对我来说就已经可以接受了。」
: 很显然的
: 你的说法还应该要加上通说的一时(一地?)性
: 难道我引一本三十年前的书上所声称的通说
: 您也能接受?
: 您不说清楚,谁知道您怎麽想的?
我能接受的,只是「该作者可以宣称这是通说」,
但究竟是不是,别人自然可以去做检验,
这在我第一篇文章里就已经在括号里间接的处理过了,
何以你到这里还在问我这样的问题,我实在很难理解。
事实上,你一方面说我太过轻忽通说的命名的意义,
另一方面又把我对通说的定义解释的很死板,好似那是固定且不可挑战的,
这其间的矛盾性我也觉得有点不可思议。
你觉得沟通可能性在那里?
: → Escarra:此外,通说的「说」,指的是学说,我想一般用法都是如此。 12/23 23:05
: → Escarra:当然你可以去争执可以有别种用法,不过如果什麽东西都要 12/23 23:06
: → Escarra:有研究然後才能确定,那语言使用的歧义性应该已经把沟通可 12/23 23:06
: → Escarra:能性堵死了。讲再多也没用。 12/23 23:07
: 我想,既然您没有真正去做过研究
: 为什麽要把话说得这麽满:「一般用法都是如此」?
: 就说这是你自己的想法不是很好吗?
: 难道,说这是一般人的说法会比较有说服力?
说服力不存在说这是谁的说法上,
我一开始就说过了,说这是通说并不保证它是对的。
但是实际上是,如果你对语言的使用不预设一定的前理解是「一般用法」,
那藉由语言要达到沟通的目的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们必须回到黑暗中去。
试问,会只因为我说这是一般用法,这个语词的定义就不能再被讨论了吗?
你可以从不同层面去质疑我,然後我们可以讨论这个词的一般用法是什麽,
或是讨论这个词应怎麽理解才是较佳的,
总之,一方提出这个说法,他方没有异议的话,讨论就可以继续下去,
如果双方对这件事情有所歧异,那讨论就必须停留在这里,
於是进一步的沟通就被挡在这里。
然而无论如何,对一个词的意义必须有人先提出一种用法,
无论他是明示的定义了,或是直接在文中使用而预设对方能够了解,
总之双方要有沟通的基础。而且为了讨论较实质的问题,
常常在较前阶段的讨论上双方必须牺牲这些语词的争执可能性。
大家都是念法律的,读法学着作的时间也都是用年来计算了,
对「通说」这种几乎每本教科书都会出现的词的理解,
何以非得建立在特别去做的「研究」的基础上?
反过来说,你对通说常常只是随便说说的看法,难道就建立在你做了特别的研究上?
我是无法了解这种程度的要求对讨论会有什麽助益,
或许你可以给个说法,给我,或给其他人。
: 然後
: 你说语言的歧异性把沟通的可能性堵死了
: 我觉得这是您自己的形上学信仰
: 我事实上就是看到大家都在沟通
: 语言歧异性并没有把这条路堵死
好吧,或许我们对「沟通」的定义也有差异,
我并不认为这几篇文章下来我们有沟通到什麽,
而只是不断反覆去解释已经讲过的东西。
难以想像如果再去讨论我们文中曾出现过的其他论点,
真的会不知道开花开到那里去。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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