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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Escarra:通說的部分請你再仔細看我是在寫什麼,我不認為你已經知道 12/23 23:01
2F:→ Escarra:我在講什麼。其他的東西以後有空再說。抱歉。 12/23 23:02
我並不覺得我有誤讀 你不說我到底哪裡誤讀了 我自己怎麼有辦法知道? 你的原文如下: ----------------------------------------------- 其實通說不通說的,其基礎是該學術圈內有良好的學說整理制度, 例如Kommentar的定期修纂之類的, 在該基礎下,因為多數的重要見解會被整理、歸類在一起, 說某種看法或觀點是通說,自然有其相對客觀的基礎,而非只是信仰。 (之所以仍然不是客觀,是因為每個學者的看法各自有其論據, 在整理、歸類的過程中某種看法被歸到那一類自然會受整理者主觀判斷的影響, 不過這也可以透過有一本以上的Kommentar交互檢視來解決。) 至於台灣的情形,所謂通說常常不是本於對我們自己學界見解的整理, 通說究竟是誰的通說常常搞不清楚,可能還要看一下該作者的留學國才能判斷。 說到底,通說也不過就是多數見解, 既然學問上的正確與否並非數人頭決定,通說的地位自然也不確保該見解的正確性, 回到原來的提問,其實一開始方向就搞反了, 通說與少數見解不是「形成」的,而是先有不同學者對同一問題的不同看法, 然後才去整理出多數學者是怎麼想,而其他學者又怎麼想, 通說或少數見解只是就這些既存的見解予以分類後的命名而已。 ----------------------------------------------- 總之你的意思是說: 1.通說就是多數見解 2.通說是對於一個問題既存的不同看法,經整理後加以分類的命名 我那三個問題就是在問您 1.您說通說是多數見解,請問我怎麼知道到底怎樣算多?分母是什麼? 2.您說通說是對於既存說法,其整理後的命名 問題是,難道不要對「整理」的嚴謹度設一點限制嗎? 我說一樣說法是否真的為「多數人的說法」,這必須要做實證研究 而您則認為只要有一定的實證基礎即可 這裡我認為您玩了文字遊戲 我的理解是,您說的「實證基礎」會不會只是一種較不嚴謹的實證研究? 我大概可以理解 你的意思是說一個健全的、合理的通說「應該」是怎樣 所以您才會提德國的狀況(健全的)來對照台灣的情況(不健全的) 但很明顯的 提問是問您通說「是什麼」 而不是問您通說「怎樣會比較好」 所以我才說,我所看到的通說的聲稱,大多是隨便說說的 不能太認真的去解讀它 如果拿您的說法來理解書上看到的「通說」一詞 可能會有問題 搞不好還真的有人會誤以為「大多數的人都這樣想」
3F:→ Escarra:如果對我說的「通說」是什麼還有疑問,翻一下德國人編的 12/23 23:03
4F:→ Escarra:Kommentar應該會有一點體會。而事實上所謂通說這種名詞也 12/23 23:03
5F:→ Escarra:是在繼受歐陸法體系後才成為一個術語的。至於通說當然不會 12/23 23:03
6F:→ Escarra:是固定不變的,為什麼會有這種疑問也很詭異。 12/23 23:04
既然通說不是固定不變的 那何以您又說: 「若是在說『這是通說』之前有做一下research,在註腳標明所謂通說究竟是誰說, 對我來說就已經可以接受了。」 很顯然的 你的說法還應該要加上通說的一時(一地?)性 難道我引一本三十年前的書上所聲稱的通說 您也能接受? 您不說清楚,誰知道您怎麼想的?
7F:→ Escarra:此外,通說的「說」,指的是學說,我想一般用法都是如此。 12/23 23:05
8F:→ Escarra:當然你可以去爭執可以有別種用法,不過如果什麼東西都要 12/23 23:06
9F:→ Escarra:有研究然後才能確定,那語言使用的歧義性應該已經把溝通可 12/23 23:06
10F:→ Escarra:能性堵死了。講再多也沒用。 12/23 23:07
我想,既然您沒有真正去做過研究 為什麼要把話說得這麼滿:「一般用法都是如此」? 就說這是你自己的想法不是很好嗎? 難道,說這是一般人的說法會比較有說服力? 然後 你說語言的歧異性把溝通的可能性堵死了 我覺得這是您自己的形上學信仰 我事實上就是看到大家都在溝通 語言歧異性並沒有把這條路堵死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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