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WA (考生=烤生?)
看板LegalTheory
標題Re: [請益] 論法條之間的彼此矛盾
時間Sun Dec 18 23:15:18 2005
※ 引述《pipima (pipima)》之銘言:
: : 另外 至於他還要不要負民刑事責任
: : 就要看他有沒有符合 民法或是刑法可歸責的規定了
: : 也就是民法第220條以下 以及刑法第18-20條
→以上就是我的看法 不再贅述
: 國家與未成年之公務員負連帶責任沒錯,但其實我的疑問是,我覺得法條好像有點問題
: 因若國家向未成年的公務員求償,未成年人的法代要負連帶責任吧
: 而民法特別為了保護20歲的未成年人限制其不能為完全行為能力
: 公務人員考試法為特別法卻另行規定滿18歲可以當公務人員,
: 國家豈非枉顧民法保護未成年人之立法目的
: 而特別立法陷未成年人甚或其法代於此風險中?
: (我講得是有點誇張啦,但是我想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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