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WA (考生=烤生?)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请益] 论法条之间的彼此矛盾
时间Sun Dec 18 23:15:18 2005
※ 引述《pipima (pipima)》之铭言:
: : 另外 至於他还要不要负民刑事责任
: : 就要看他有没有符合 民法或是刑法可归责的规定了
: : 也就是民法第220条以下 以及刑法第18-20条
→以上就是我的看法 不再赘述
: 国家与未成年之公务员负连带责任没错,但其实我的疑问是,我觉得法条好像有点问题
: 因若国家向未成年的公务员求偿,未成年人的法代要负连带责任吧
: 而民法特别为了保护20岁的未成年人限制其不能为完全行为能力
: 公务人员考试法为特别法却另行规定满18岁可以当公务人员,
: 国家岂非枉顾民法保护未成年人之立法目的
: 而特别立法陷未成年人甚或其法代於此风险中?
: (我讲得是有点夸张啦,但是我想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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