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pima (pipima)
看板LegalTheory
標題Re: [請益] 論法條之間的彼此矛盾
時間Sun Dec 18 08:15:40 2005
※ 引述《MEWA (考生=烤生?)》之銘言:
: : 民法規定滿20歲成年有完全行為能力,
: : 未滿20歲為法律行為效力需法定代理人承認(除已結婚)
: : 那公務人員考試,規定滿18歲就可以報考,
: : 那滿18歲的人考上公務人員,是否基於國家給予的特別權力關係有完全行為能力?
: : 若否,是否其從事公務上之法律行為需法定代理同意否則效力未定?
: 他在上班的時候
: 若以公務員的身分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
: 那他的行為就等同於他所屬行政機關的行為
: 而該機關又是國家或某行政主體的手足
: 所以最後他的行為就等同於國家....的行為
: 至於「他」的個人人格已經不重要了
: 重點則在於那個國家....了
依據憲法第23條,公務人員怠於行使職務或濫權等情事要負民事責任
而未滿20歲沒有完全行為能力,所以其於公務上所為之民事行為(例簽訂公務上採購契約)
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始生效?我還是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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