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pima (pipima)
看板LegalTheory
標題Re: [請益] 論法條之間的彼此矛盾
時間Sat Dec 17 09:15:24 2005
※ 引述《ub (我哪裡聽得懂?!)》之銘言:
: ※ 引述《bribe (kola)》之銘言:
抱歉,我有個很大疑問,煩請指教
民法規定滿20歲成年有完全行為能力,
未滿20歲為法律行為效力需法定代理人承認(除已結婚)
那公務人員考試,規定滿18歲就可以報考,
那滿18歲的人考上公務人員,是否基於國家給予的特別權力關係有完全行為能力?
若否,是否其從事公務上之法律行為需法定代理同意否則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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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8.66.213
1F:推 CSIL:什麼樣的公務上法律行為,其行為主體會是18歲的公務員@@ 12/17 10:23
2F:→ CSIL:就算只是幫鄉公所買跟掃把,公所辦事員也不是當事人啊 12/17 10:23
3F:→ pipima:初等或普考只要滿18歲就可以考呀,考上就是正式公務人員啦 12/18 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