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rinertw (水手)
看板LegalTheory
標題Re: [問題] 這樣叫偷嗎?
時間Wed Apr 13 22:20:03 2005
※ 引述《kukulala (燃燒吧我的小宇宙)》之銘言:
: 這個問題小弟想很久了 PO在這裡請教各位前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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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小明因上課偷看漫畫被老師沒收 (漫畫是王小明自己花錢買的)
: 結果為了把漫畫拿回來 王小明趁導師辦公室沒人
: 在未經老師許可下打開老師的櫃子把漫畫拿回來
: 請問王小明這樣的行為叫偷嗎?
: 所謂不告而取謂之偷 但如果不告而取 拿的卻是自己的東西 這樣叫偷嗎?
原則上竊盜罪所破壞的法益 是對物的管領監督的支配關係
就實務的見解 可以是持有關係 也可以是 所有關係
這個行為 絕對符合"竊取"的觀念
只是會不會成立竊盜罪 會 有疑問
24年上字2736號判例
所有人將典當物 未經告知取回典當物 雖已破壞持有關係
但仍不成立竊盜罪 原則上認為所有權 高於 持有權
當然 你如果認為沒收 之後 那書就歸老師所有 上面的判例就不適用
不過 通常而言 都還是會認為是自己所有
所以在主觀構成要件方面 會有欠缺他人之物的認識
故會排除故意 但有可能成立過失
不過竊盜不罰過失
所以 還是不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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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 是因為內心有太複雜的想法
微笑 是因為內心有太多的悲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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