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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hyang ()》之銘言: : 我可以表明我對"法實證主義"的研究方法。 : 這個研究方法叫做"投入理解"。 : 要瞭解法實證主義, : 我認為最好的方法是把自己當作一個法實證主義者來思考。 : 這種方法很明顯的是一種"詮釋"方法, : 我不否認我在採用這種方法時並非沒有預設任何條件。 : 當然,使用這種方法時, : 我在說明"法實證主義者怎麼想",和"我ahyang怎麼想"時, : 難免會造成讀者理解上不易區分而產生誤解, : 這我必須對此表達歉意。 我有注意到一個問題 就是至少在某些很關鍵的方法論上 你我是持完全不相容的看法的 我所謂的「理解」,在您的系統裡,可能被歸為「誤解」 而您所謂的「理解」,在我的系統中,也成為「理解謬誤」的一類 像對於我而言 您的「投入理解」就是不可能之事 再者 在您的主張中 區分「法實證主義者怎麼想」和「ahyang怎麼想」時 也是不合理的 二者有內容上的連動關係 固然無論您怎麼說、怎麼撇清,這都只是「ahyang怎麼想」 但另一方面,您的說法也變成「法實證主義者怎麼說」的一部份 因為您對於法實證主義的理解(是對是錯都不重要) 對於研究法實證主義這個題目,也有其對話、建構上的價值 甚至價值比我看Hart這些大師的著作還高 因為我可以跟您對話;卻不能跟Hart對話 不能跟作者直接問難的著作,千萬別太仔細讀 「物自體」就算有 也不是你我可以找到的 想透過文字去把它「格」出來 那更不可能 : 同時也正如juotung說的, : 法實證主義"在方法論上"的確預設了某些條件, : 有著自我指射與矛盾。 : 這點法實證主義者自己也從未否認。 : 法實證主義者是提供了他們的理論, : 或著用詮釋論者的語言:提供了他們的詮釋, : 希望透過這個理論或詮釋, : 我們可以更清楚的理解法律現象。 : 但是我認為juotung仍然 miss my point。 : 而他有些誤解,如我前面所說的,是我"自招危難"。 : 但仍然是他的誤解或錯誤。 : 我這一兩天有空時,會對他的論點一一澄清或反駁, : 但在此之前,我只想提出一個目的上的差異。 : 我只用一個比喻做例子,這個比喻是juotung提出的。 : juotung舉了甲和乙去吃飯的例子, : 甲乙兩人到底誰決定了他們要吃什麼? : 如果我把這個例子稍稍變化, : 我和juotung,或著法實證主義者與詮釋論者, 在這上面的討論的歧見就很清楚了: : 甲問乙要吃什麼? : 乙說:看你啊! : 甲說:我也看你。 : 在這裡,我在談論整個話題,或者法實證主義者對"法理論的任務"的立場, : 就像比喻中的甲,而甲的目的不是要跟乙去吃飯, : 而是只是要知道乙要吃什麼。 : 而juotung用這個比喻時,則是預設了和我或法實證主義者不同的目的: : 甲和乙是要一起去吃飯的。 : 詮釋論者會認為: : 如果甲不是要跟乙去吃飯, : 甲憑空問這問題是不可理解的。 : 法實證主義者則會認為: : 我沒有要跟你去吃飯, : 但我這樣問還是有意義的! 嗯...我舉那個例子的時候 可能並沒有您說的那個意思 我說「沒有那個意思」 並不是指「我其實是採取與您相反的說法」 而是指「我根本沒想到」 事實上我表現在字裡行間的 也是我對於甲乙兩人是要「一起去」 還是「很單純要了解對方喜好」一事 完全欠缺說明 其實我一直要說的就是這一點 你我在做的 都是試圖把人家「其實根本沒說」的東西寫出來 或是把人家「已經說出來」的東西加以整理解釋 而這些東西 都是我們在做理解活動之時,不得不加上去的東西 關鍵在於 這是「不得不」的 (當然,您可能並不認同這一點) 唯一保留作者原意的方式 就是背書 把原文一字不漏的抄下來、當個傳聲筒 跳過理解這個步驟 就可以獲得一個乾乾淨淨的原始資料 當然 有些東西即使是這樣也無法重現作者原意 例如看藝術品、演出等等 : juotung可以回到我第一次針對他而做的回應與質疑: : 我當時即一句法實證主義者的思路,區別了兩者: : legal philosopher和lawyer : juotung的思路仍然是基於: : "我們討論法理學以及討論對法律現象的詮釋的人,都是lawyer,都是法律人"。 : 所有juotung的論點,都是基於lawyer在找法律(我這裡指的不是法條)時, : 或著法官做判決時,採用的方法論。 : 並且認為,這個方法論可以延伸到法哲學或其他學科的研究, : 這樣"理論才會一貫"。 我並不是這樣想的喔 其實我前面提過了 您所主張的那個乾淨的legal philosopher 我並不反對 但我質疑這樣的東西 事實上只有在這個理論或理論的研究第一次提出時才有可能發生 邏輯一點講 就是: 「當且僅當世界上存在唯一的legal philosopher時, 您說的情形才會出現在他所做的第一次研究中」 : 這裡我想再講一次我的感受: : 事實上,我第一次聽到法實證主義者論點時, : 我是很憤怒的。 : 之後的節錄,(如果我用法實證主義者的想法來思考目前的討論), : 正明顯的表達這個歧見,而這個歧見其實是法實證主義者一直堅持的: : 詮釋論者與法實證主義者所設定的研究計畫有著完全不同的目的, : 在做的也是完全不同的工作。 : 而從某個角度來看,我跟juotung也不見得真有什麼歧見, : 特別是考慮我畫線的兩個部分。 其實這就是我前面說「法實證主義本身並非實證」的意思 無論是理論或實踐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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