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otung (想飞)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请教一些概念
时间Tue Dec 14 14:01:28 2004
※ 引述《ahyang ()》之铭言:
: 我可以表明我对"法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
: 这个研究方法叫做"投入理解"。
: 要了解法实证主义,
: 我认为最好的方法是把自己当作一个法实证主义者来思考。
: 这种方法很明显的是一种"诠释"方法,
: 我不否认我在采用这种方法时并非没有预设任何条件。
: 当然,使用这种方法时,
: 我在说明"法实证主义者怎麽想",和"我ahyang怎麽想"时,
: 难免会造成读者理解上不易区分而产生误解,
: 这我必须对此表达歉意。
我有注意到一个问题
就是至少在某些很关键的方法论上
你我是持完全不相容的看法的
我所谓的「理解」,在您的系统里,可能被归为「误解」
而您所谓的「理解」,在我的系统中,也成为「理解谬误」的一类
像对於我而言
您的「投入理解」就是不可能之事
再者
在您的主张中
区分「法实证主义者怎麽想」和「ahyang怎麽想」时
也是不合理的
二者有内容上的连动关系
固然无论您怎麽说、怎麽撇清,这都只是「ahyang怎麽想」
但另一方面,您的说法也变成「法实证主义者怎麽说」的一部份
因为您对於法实证主义的理解(是对是错都不重要)
对於研究法实证主义这个题目,也有其对话、建构上的价值
甚至价值比我看Hart这些大师的着作还高
因为我可以跟您对话;却不能跟Hart对话
不能跟作者直接问难的着作,千万别太仔细读
「物自体」就算有
也不是你我可以找到的
想透过文字去把它「格」出来
那更不可能
: 同时也正如juotung说的,
: 法实证主义"在方法论上"的确预设了某些条件,
: 有着自我指射与矛盾。
: 这点法实证主义者自己也从未否认。
: 法实证主义者是提供了他们的理论,
: 或着用诠释论者的语言:提供了他们的诠释,
: 希望透过这个理论或诠释,
: 我们可以更清楚的理解法律现象。
: 但是我认为juotung仍然 miss my point。
: 而他有些误解,如我前面所说的,是我"自招危难"。
: 但仍然是他的误解或错误。
: 我这一两天有空时,会对他的论点一一澄清或反驳,
: 但在此之前,我只想提出一个目的上的差异。
: 我只用一个比喻做例子,这个比喻是juotung提出的。
: juotung举了甲和乙去吃饭的例子,
: 甲乙两人到底谁决定了他们要吃什麽?
: 如果我把这个例子稍稍变化,
: 我和juotung,或着法实证主义者与诠释论者, 在这上面的讨论的歧见就很清楚了:
: 甲问乙要吃什麽?
: 乙说:看你啊!
: 甲说:我也看你。
: 在这里,我在谈论整个话题,或者法实证主义者对"法理论的任务"的立场,
: 就像比喻中的甲,而甲的目的不是要跟乙去吃饭,
: 而是只是要知道乙要吃什麽。
: 而juotung用这个比喻时,则是预设了和我或法实证主义者不同的目的:
: 甲和乙是要一起去吃饭的。
: 诠释论者会认为:
: 如果甲不是要跟乙去吃饭,
: 甲凭空问这问题是不可理解的。
: 法实证主义者则会认为:
: 我没有要跟你去吃饭,
: 但我这样问还是有意义的!
嗯...我举那个例子的时候
可能并没有您说的那个意思
我说「没有那个意思」
并不是指「我其实是采取与您相反的说法」
而是指「我根本没想到」
事实上我表现在字里行间的
也是我对於甲乙两人是要「一起去」
还是「很单纯要了解对方喜好」一事
完全欠缺说明
其实我一直要说的就是这一点
你我在做的
都是试图把人家「其实根本没说」的东西写出来
或是把人家「已经说出来」的东西加以整理解释
而这些东西
都是我们在做理解活动之时,不得不加上去的东西
关键在於
这是「不得不」的
(当然,您可能并不认同这一点)
唯一保留作者原意的方式
就是背书
把原文一字不漏的抄下来、当个传声筒
跳过理解这个步骤
就可以获得一个乾乾净净的原始资料
当然
有些东西即使是这样也无法重现作者原意
例如看艺术品、演出等等
: juotung可以回到我第一次针对他而做的回应与质疑:
: 我当时即一句法实证主义者的思路,区别了两者:
: legal philosopher和lawyer
: juotung的思路仍然是基於:
: "我们讨论法理学以及讨论对法律现象的诠释的人,都是lawyer,都是法律人"。
: 所有juotung的论点,都是基於lawyer在找法律(我这里指的不是法条)时,
: 或着法官做判决时,采用的方法论。
: 并且认为,这个方法论可以延伸到法哲学或其他学科的研究,
: 这样"理论才会一贯"。
我并不是这样想的喔
其实我前面提过了
您所主张的那个乾净的legal philosopher
我并不反对
但我质疑这样的东西
事实上只有在这个理论或理论的研究第一次提出时才有可能发生
逻辑一点讲
就是:
「当且仅当世界上存在唯一的legal philosopher时,
您说的情形才会出现在他所做的第一次研究中」
: 这里我想再讲一次我的感受:
: 事实上,我第一次听到法实证主义者论点时,
: 我是很愤怒的。
: 之後的节录,(如果我用法实证主义者的想法来思考目前的讨论),
: 正明显的表达这个歧见,而这个歧见其实是法实证主义者一直坚持的:
: 诠释论者与法实证主义者所设定的研究计画有着完全不同的目的,
: 在做的也是完全不同的工作。
: 而从某个角度来看,我跟juotung也不见得真有什麽歧见,
: 特别是考虑我画线的两个部分。
其实这就是我前面说「法实证主义本身并非实证」的意思
无论是理论或实践
--
法律的乱源:
法官想当神
白痴想当法官
神想装白痴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9.1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