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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hyang ()》之铭言: : 我可以表明我对"法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 : 这个研究方法叫做"投入理解"。 : 要了解法实证主义, : 我认为最好的方法是把自己当作一个法实证主义者来思考。 : 这种方法很明显的是一种"诠释"方法, : 我不否认我在采用这种方法时并非没有预设任何条件。 : 当然,使用这种方法时, : 我在说明"法实证主义者怎麽想",和"我ahyang怎麽想"时, : 难免会造成读者理解上不易区分而产生误解, : 这我必须对此表达歉意。 我有注意到一个问题 就是至少在某些很关键的方法论上 你我是持完全不相容的看法的 我所谓的「理解」,在您的系统里,可能被归为「误解」 而您所谓的「理解」,在我的系统中,也成为「理解谬误」的一类 像对於我而言 您的「投入理解」就是不可能之事 再者 在您的主张中 区分「法实证主义者怎麽想」和「ahyang怎麽想」时 也是不合理的 二者有内容上的连动关系 固然无论您怎麽说、怎麽撇清,这都只是「ahyang怎麽想」 但另一方面,您的说法也变成「法实证主义者怎麽说」的一部份 因为您对於法实证主义的理解(是对是错都不重要) 对於研究法实证主义这个题目,也有其对话、建构上的价值 甚至价值比我看Hart这些大师的着作还高 因为我可以跟您对话;却不能跟Hart对话 不能跟作者直接问难的着作,千万别太仔细读 「物自体」就算有 也不是你我可以找到的 想透过文字去把它「格」出来 那更不可能 : 同时也正如juotung说的, : 法实证主义"在方法论上"的确预设了某些条件, : 有着自我指射与矛盾。 : 这点法实证主义者自己也从未否认。 : 法实证主义者是提供了他们的理论, : 或着用诠释论者的语言:提供了他们的诠释, : 希望透过这个理论或诠释, : 我们可以更清楚的理解法律现象。 : 但是我认为juotung仍然 miss my point。 : 而他有些误解,如我前面所说的,是我"自招危难"。 : 但仍然是他的误解或错误。 : 我这一两天有空时,会对他的论点一一澄清或反驳, : 但在此之前,我只想提出一个目的上的差异。 : 我只用一个比喻做例子,这个比喻是juotung提出的。 : juotung举了甲和乙去吃饭的例子, : 甲乙两人到底谁决定了他们要吃什麽? : 如果我把这个例子稍稍变化, : 我和juotung,或着法实证主义者与诠释论者, 在这上面的讨论的歧见就很清楚了: : 甲问乙要吃什麽? : 乙说:看你啊! : 甲说:我也看你。 : 在这里,我在谈论整个话题,或者法实证主义者对"法理论的任务"的立场, : 就像比喻中的甲,而甲的目的不是要跟乙去吃饭, : 而是只是要知道乙要吃什麽。 : 而juotung用这个比喻时,则是预设了和我或法实证主义者不同的目的: : 甲和乙是要一起去吃饭的。 : 诠释论者会认为: : 如果甲不是要跟乙去吃饭, : 甲凭空问这问题是不可理解的。 : 法实证主义者则会认为: : 我没有要跟你去吃饭, : 但我这样问还是有意义的! 嗯...我举那个例子的时候 可能并没有您说的那个意思 我说「没有那个意思」 并不是指「我其实是采取与您相反的说法」 而是指「我根本没想到」 事实上我表现在字里行间的 也是我对於甲乙两人是要「一起去」 还是「很单纯要了解对方喜好」一事 完全欠缺说明 其实我一直要说的就是这一点 你我在做的 都是试图把人家「其实根本没说」的东西写出来 或是把人家「已经说出来」的东西加以整理解释 而这些东西 都是我们在做理解活动之时,不得不加上去的东西 关键在於 这是「不得不」的 (当然,您可能并不认同这一点) 唯一保留作者原意的方式 就是背书 把原文一字不漏的抄下来、当个传声筒 跳过理解这个步骤 就可以获得一个乾乾净净的原始资料 当然 有些东西即使是这样也无法重现作者原意 例如看艺术品、演出等等 : juotung可以回到我第一次针对他而做的回应与质疑: : 我当时即一句法实证主义者的思路,区别了两者: : legal philosopher和lawyer : juotung的思路仍然是基於: : "我们讨论法理学以及讨论对法律现象的诠释的人,都是lawyer,都是法律人"。 : 所有juotung的论点,都是基於lawyer在找法律(我这里指的不是法条)时, : 或着法官做判决时,采用的方法论。 : 并且认为,这个方法论可以延伸到法哲学或其他学科的研究, : 这样"理论才会一贯"。 我并不是这样想的喔 其实我前面提过了 您所主张的那个乾净的legal philosopher 我并不反对 但我质疑这样的东西 事实上只有在这个理论或理论的研究第一次提出时才有可能发生 逻辑一点讲 就是: 「当且仅当世界上存在唯一的legal philosopher时, 您说的情形才会出现在他所做的第一次研究中」 : 这里我想再讲一次我的感受: : 事实上,我第一次听到法实证主义者论点时, : 我是很愤怒的。 : 之後的节录,(如果我用法实证主义者的想法来思考目前的讨论), : 正明显的表达这个歧见,而这个歧见其实是法实证主义者一直坚持的: : 诠释论者与法实证主义者所设定的研究计画有着完全不同的目的, : 在做的也是完全不同的工作。 : 而从某个角度来看,我跟juotung也不见得真有什麽歧见, : 特别是考虑我画线的两个部分。 其实这就是我前面说「法实证主义本身并非实证」的意思 无论是理论或实践 -- 法律的乱源: 法官想当神 白痴想当法官 神想装白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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