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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razyMarc (稟承千年卓絕意志)》之銘言: : : 這就是你的問題所在了 : : 其實你的強弱之分 : : 只不過是一種結果論的強弱 : : 也就是說強弱是「結果出現那一刻的強弱」 : : 所以你才會說「強者不會被剝削欺壓」 : : 因為「實現了剝削欺壓他人這件事的人即被判定為此事上的強的一方」 : : 但你自己卻又常混淆這個概念 : : 明明是結果論 : 在這裡所要探討的,我所說「強者不會被剝削欺壓」是否等同於「實現了剝削欺壓他人 : 這件事的人即被判定為此事上的強的一方」 : 後一句明顯是結果論,那麼就上一句探討之 : 在結果發生之前可能產生情況 : 1.剝削欺壓自始並未發生,我所言並未排除此種情況,因為此句是一種現象的預測斷言 : 根據對「強者」的定義衍生,當然強者的定義並沒有一個客觀的依據「即便閣下的的 : 言論也無法排除其中有主觀的因素」,可說我對「強者」的定義僅出自於意識形態, : 2.剝削發生,為何我不說「實現了剝削欺壓他人即被判定為強者」是因為用這種方式敘 : 述,會排除掉狀況1.而成為純粹的結果論,而結果論與之後所述有所扞格,故不採 就1.而言 你可能混淆了可能性與現實性 「從定義去推論現實」是否可能 我想我們必須先討論這一個理論上的問題 至少就我而言 如果你不能告訴我你是如何消解思維與實在對立的二元性的話 我並無法贊同你從定義直接推論現實的作法 例如a是醫生、b是病患 是否可以直接從這一個定義中 得出如果現實上有一個醫治行為,一定是a醫治b? 就現實而言 病患難道不可能救治醫生嗎? 或者就現實而言 這一個病患搞不好也是一個醫生,只是他因為某個相對關係被定義為病患? 同樣的 無論你把強者定義成什麼德行 我們有可能光從定義,得出現實上將一定會怎麼發生? 這不是你如何定義的問題 無論你的定義是什麼 你做這樣的推論、我們都會有這樣的疑慮 : : 但你卻又說在結果尚未出現前 : : 結果論的強者在此一結果的過程上也一直都是強者 : : (例如:「強弱之勢早已顛倒」) : : 甚或在結果已經出現之後 : : 被這一個結果所判定的強者 : ^^^^^^^^^^^^^^^^^^^^^^^^^^ : : 以後也一樣總會是強者 : ^^^^^^^^^^^^^^^^^^^^^^ : : (所以把持法律的強者總是可以用各種手段來統治欺壓弱者) : ^^^^^^^^^^^^^^^^^^^^^^^^^^^^^^^^^^^^^^^^^^^^^^^^^^^^^^^ : 隨便從別人的文意推敲其概念是危險的,在其尚未發表之前對其所言下定論就如同看一 : 個人的外表即推定其為人一般 : 就如同以上劃線處,意圖由我之前所言「概念的表象」推知表象之後「概念的本質」, : 然而直觀推定的本質,不代表本質所在,簡單的說,你不是我,你就我所言所推定的我 : 並不是真我 : 當然這是法律人的習慣(尤其為律師攻防常用),但是....我不是法律人(至少我是這麼 : 認為),因此我沒有隨著一個論述思考的習慣(甚至是我自己之前的精神現象),因此光是 : 評述我的論點不足以對我產生影響,請就我的思維本質之外提出另一套屬於你的本質。 你拿這一點來質疑我無法實質上的接觸你的觀點 但同樣的 這樣本質與表象的二元論也會讓你自食其果 因為包含你在內,你也是用語言在思考的 對你自己而言 概念的本質也是未知的 你可能會說:「它是我提出的,我當然知道,他是如何如何...」 但很抱歉,只要你說出口 這就是另一個語言的表象,你必須再另外提出另一個表象來解釋它 以至無窮 因此,只要我們同意這個二元論作為我們討論的前提 會造成你也無法拿「你的概念本質」來判斷我的說法是否正確 因為,你自己也無法確知這個「概念本質」是什麼 從而也無從判斷我的說法是否與之相符 簡單的說 你提出這一個本質與表象的標準 就懷疑而言是可的,但就辯論的攻擊方法而言,是失敗的 --------------------------------- 至於你提到說隨他人的論述去著手思考這是法律人的習慣 這我也同意 但我倒並不反對這一種作法 你會反對,大概是因為你去假設一個固著的概念本質的存在 所以對於討論可不可以抵達這個概念本質有所疑慮 但就我而言 我並不喜歡去假設一個不可知的東西的存否 概念本質不是靜態的固著在那邊、等待被發現的; 而是透過討論去形成的 是一個動態的過程 在跟你討論的過程中,我的想法不斷的改變、在試誤中純化 概念的本質不是思維的珍寶;而是知識的累贅 : : 簡單的說 : : 就是你妄用單一的事件,強去判定強弱之勢的固著狀態 : : 這是一種整體與部分的謬誤 : 這一部分是合成謬誤與分割謬誤 請見以下的說明 : : 硬把「結果」孤立的來評價其價值 : 這一部分是因果謬誤 請見以下的說明 : : 就會產生這樣的問題 : 你所說的是哪一種謬誤?還是都有? : 你對於我片段的言論進行評論未嘗不是一種謬誤? 你認為整體與部分的謬誤和因果的謬誤是不同的 但就我的定義而言 它們因以下的觀點而趨一致(後者為前者所涵蘊): 1.因、果是成對的概念 有因就有果,有果就有因。 不能想像無因的果;也不能想像無果的因。 2.因、果是相對的概念 因的本身也可設定為其他的因的果 果的本身也可設定為其他的果的因 因此 1.無論是把一事件割裂為因與果兩個部分的事實,而只討論其一 2.或是把單一事實僅僅設定為因、或僅僅設定為果,而討論之 這都只能說是做了片面的論述 因此我會把整體部分與因果並列 是這個道理 (剩下的,下回在回應好了)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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