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esser (打進四強吧!!!!)
看板LegalTheory
標題Re: [問題] 請問為甚麼經濟犯的判刑不搭配罰金制
時間Mon Oct 4 21:54:28 2004
※ 引述《jamo (hi)》之銘言:
: 我覺得目前社會風氣已經改變,服刑對於經濟犯似乎很難達到警戒的目的
: 投資報酬率實在太高,而道德上的譴責力量又太低(跟以前純樸農村社會不一樣了)
: 例如刑 339(詐欺),342(背信) 之類.為甚麼不能折合詐欺金額為役期?
: 例如詐欺本刑外,超過 1000 萬以上,台幣每多 100 萬元則增一年有期徒刑之類
: 不然像劉偉傑此類經濟犯依現行法條最多判七年,如果脫產徹底根本拿他沒辦法
: 計算投資報酬率的話再怎看麼實在是本少利多的好勾當
: 如果換算成金額囚禁,我看就算經過十次大赦他也一輩子出不了牢房
: 這時候再搭配認罪繳款減刑制度,就可以有效追回贓款減低受害人受害的程度
: 一些其他犯罪也可以如此處理
: 重傷害或者殺人之類如果民事求償無法獲得滿足,則該人犯應服勞役
: 以勞役所得強制償付受害人!
: 不然一堆罪犯還要花納稅人的稅款去養,似乎不太合理才是!
: 這在法條的設立上會有甚麼樣的考量呢?
這各問題 現在新修正的證交法有考慮到了 證交法第171條規定將對違反內線交易及
隱匿財報 還有公司負責人利益輸送 背信提高刑責至3~10年 還有提高罰金1000萬 至
2億元 若犯罪所得高於一億元處7年以上徒刑 罰金2500萬至5億元
新修訂的銀行法案也有相類似的規定喔~~
可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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