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esser (打进四强吧!!!!)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请问为甚麽经济犯的判刑不搭配罚金制
时间Mon Oct 4 21:54:28 2004
※ 引述《jamo (hi)》之铭言:
: 我觉得目前社会风气已经改变,服刑对於经济犯似乎很难达到警戒的目的
: 投资报酬率实在太高,而道德上的谴责力量又太低(跟以前纯朴农村社会不一样了)
: 例如刑 339(诈欺),342(背信) 之类.为甚麽不能折合诈欺金额为役期?
: 例如诈欺本刑外,超过 1000 万以上,台币每多 100 万元则增一年有期徒刑之类
: 不然像刘伟杰此类经济犯依现行法条最多判七年,如果脱产彻底根本拿他没办法
: 计算投资报酬率的话再怎看麽实在是本少利多的好勾当
: 如果换算成金额囚禁,我看就算经过十次大赦他也一辈子出不了牢房
: 这时候再搭配认罪缴款减刑制度,就可以有效追回赃款减低受害人受害的程度
: 一些其他犯罪也可以如此处理
: 重伤害或者杀人之类如果民事求偿无法获得满足,则该人犯应服劳役
: 以劳役所得强制偿付受害人!
: 不然一堆罪犯还要花纳税人的税款去养,似乎不太合理才是!
: 这在法条的设立上会有甚麽样的考量呢?
这各问题 现在新修正的证交法有考虑到了 证交法第171条规定将对违反内线交易及
隐匿财报 还有公司负责人利益输送 背信提高刑责至3~10年 还有提高罚金1000万 至
2亿元 若犯罪所得高於一亿元处7年以上徒刑 罚金2500万至5亿元
新修订的银行法案也有相类似的规定喔~~
可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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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9.214.61
1F:推 Simon:法律虽有明文 但被使用率与破案率... 210.69.106.249 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