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hnWayne (一頂頂草莓大帽)
看板LegalTheory
標題Re: [問題]預見可能性?
時間Thu Dec 11 22:14:45 2003
※ 引述《hzc (大饅頭)》之銘言:
: ※ 引述《cpu691188 (吐司)》之銘言:
: : 想請問大家一下,在黃榮堅老師的刑法問題和利益思考那本書中的第一篇中有關故
: : 意和過失的論文中,有提到就法益保護的觀點,故意的定義應作最廣的認定,也就是
: : 只要行為人認識構成犯罪事實發生的可能性,除非行為人是出於保護被侵害的法益,
: : 否則行為人就是故意。
: : 而他又提到,過失的要件應該只有預見可能性,因為過失犯的處罰基礎在於行為人可避免
: : 法益侵害而沒有避免法益侵害。
: : 可是我覺得這樣有一點矛盾,所謂的預見可能性,不就是指對於可能該當不法構成要件有
: : 所認識,也是對於構成犯罪事實發生的可能性有所認識。那麼既然黃老師認為,基於法益
: : 保護的觀點,故意應是指對於構成犯罪事實發生的可能性有所認識,而過失是行為人對
: : 於法益侵害的結果有預見可能性,這樣一來,兩者的要件不是重疊了嗎?
: : 預見可能性和認識構成犯罪事實發生的可能性,兩者不是非常類似嗎?
: : 以上是我一點小小的疑問,希望大家幫我解惑,有寫錯的地方,請大家多多包含
: 有預見可能性:有「預見」的可能性
: 有預見:有所預見
: 舉例而言(他書中的例子),一位媽媽拿一罐過期的罐頭給小孩吃,造成小孩生病。
: 若該母親明知該罐頭過期還拿給小孩吃,就是有預見(亦即有故意),
錯。
黃老師的「故意」當然要到實害認知的程度,
什麼叫實害認知,就是要認知到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法益實害
(在這裡也就是認知到小孩生病)
如果只是知道罐頭過期,卻不曉得過期的罐頭吃下去會導致小孩生病,
那麼依舊不成立故意,頂多是過失
至於這種實害認知的「宣稱」,會不會變相成為
法官確定行為人「明知罐頭過期」-->就判定具有「傷害故意」
那是另一個層次要考慮的問題
: 若該母親不知該罐頭過期,但只要看一下罐頭的背面即可知,則該母
: 親有預見可能性(亦即有過失)。
: 希望這能幫助你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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