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hnWayne (一顶顶草莓大帽)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预见可能性?
时间Thu Dec 11 22:14:45 2003
※ 引述《hzc (大馒头)》之铭言:
: ※ 引述《cpu691188 (吐司)》之铭言:
: : 想请问大家一下,在黄荣坚老师的刑法问题和利益思考那本书中的第一篇中有关故
: : 意和过失的论文中,有提到就法益保护的观点,故意的定义应作最广的认定,也就是
: : 只要行为人认识构成犯罪事实发生的可能性,除非行为人是出於保护被侵害的法益,
: : 否则行为人就是故意。
: : 而他又提到,过失的要件应该只有预见可能性,因为过失犯的处罚基础在於行为人可避免
: : 法益侵害而没有避免法益侵害。
: : 可是我觉得这样有一点矛盾,所谓的预见可能性,不就是指对於可能该当不法构成要件有
: : 所认识,也是对於构成犯罪事实发生的可能性有所认识。那麽既然黄老师认为,基於法益
: : 保护的观点,故意应是指对於构成犯罪事实发生的可能性有所认识,而过失是行为人对
: : 於法益侵害的结果有预见可能性,这样一来,两者的要件不是重叠了吗?
: : 预见可能性和认识构成犯罪事实发生的可能性,两者不是非常类似吗?
: : 以上是我一点小小的疑问,希望大家帮我解惑,有写错的地方,请大家多多包含
: 有预见可能性:有「预见」的可能性
: 有预见:有所预见
: 举例而言(他书中的例子),一位妈妈拿一罐过期的罐头给小孩吃,造成小孩生病。
: 若该母亲明知该罐头过期还拿给小孩吃,就是有预见(亦即有故意),
错。
黄老师的「故意」当然要到实害认知的程度,
什麽叫实害认知,就是要认知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法益实害
(在这里也就是认知到小孩生病)
如果只是知道罐头过期,却不晓得过期的罐头吃下去会导致小孩生病,
那麽依旧不成立故意,顶多是过失
至於这种实害认知的「宣称」,会不会变相成为
法官确定行为人「明知罐头过期」-->就判定具有「伤害故意」
那是另一个层次要考虑的问题
: 若该母亲不知该罐头过期,但只要看一下罐头的背面即可知,则该母
: 亲有预见可能性(亦即有过失)。
: 希望这能帮助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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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maximilian:理论层次跟操作层次的区分 推 61.228.70.89 12/12
3F:→ ahyang:事实与法律的划分倒是个很好的法理学论题 推 61.228.106.178 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