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zc (大饅頭)
看板LegalTheory
標題Re: [問題]預見可能性?
時間Wed Dec 10 00:56:23 2003
※ 引述《cpu691188 (吐司)》之銘言:
: 想請問大家一下,在黃榮堅老師的刑法問題和利益思考那本書中的第一篇中有關故
: 意和過失的論文中,有提到就法益保護的觀點,故意的定義應作最廣的認定,也就是
: 只要行為人認識構成犯罪事實發生的可能性,除非行為人是出於保護被侵害的法益,
: 否則行為人就是故意。
: 而他又提到,過失的要件應該只有預見可能性,因為過失犯的處罰基礎在於行為人可避免
: 法益侵害而沒有避免法益侵害。
: 可是我覺得這樣有一點矛盾,所謂的預見可能性,不就是指對於可能該當不法構成要件有
: 所認識,也是對於構成犯罪事實發生的可能性有所認識。那麼既然黃老師認為,基於法益
: 保護的觀點,故意應是指對於構成犯罪事實發生的可能性有所認識,而過失是行為人對
: 於法益侵害的結果有預見可能性,這樣一來,兩者的要件不是重疊了嗎?
: 預見可能性和認識構成犯罪事實發生的可能性,兩者不是非常類似嗎?
: 以上是我一點小小的疑問,希望大家幫我解惑,有寫錯的地方,請大家多多包含
有預見可能性:有「預見」的可能性
有預見:有所預見
舉例而言(他書中的例子),一位媽媽拿一罐過期的罐頭給小孩吃,造成小孩生病。
若該母親明知該罐頭過期還拿給小孩吃,就是有預見(亦即有故意),
若該母親不知該罐頭過期,但只要看一下罐頭的背面即可知,則該母
親有預見可能性(亦即有過失)。
希望這能幫助你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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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aximilian:知道過期就真的有預見生病的結果嗎? 推 61.228.70.89 12/10
2F:→ blackb:所以我說根本是恣意認定啊 推 218.166.103.4 12/11
3F:→ watermirror:所以忽略實害結果的必要就有恣意可能 推 61.219.23.194 12/12
4F:→ watermirror:就是主觀的實害結果認知,不過怎麼判斷 推 61.219.23.194 12/12
5F:→ watermirror:還是恣意…以這個例子而言 推 61.219.23.194 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