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zc (大馒头)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预见可能性?
时间Wed Dec 10 00:56:23 2003
※ 引述《cpu691188 (吐司)》之铭言:
: 想请问大家一下,在黄荣坚老师的刑法问题和利益思考那本书中的第一篇中有关故
: 意和过失的论文中,有提到就法益保护的观点,故意的定义应作最广的认定,也就是
: 只要行为人认识构成犯罪事实发生的可能性,除非行为人是出於保护被侵害的法益,
: 否则行为人就是故意。
: 而他又提到,过失的要件应该只有预见可能性,因为过失犯的处罚基础在於行为人可避免
: 法益侵害而没有避免法益侵害。
: 可是我觉得这样有一点矛盾,所谓的预见可能性,不就是指对於可能该当不法构成要件有
: 所认识,也是对於构成犯罪事实发生的可能性有所认识。那麽既然黄老师认为,基於法益
: 保护的观点,故意应是指对於构成犯罪事实发生的可能性有所认识,而过失是行为人对
: 於法益侵害的结果有预见可能性,这样一来,两者的要件不是重叠了吗?
: 预见可能性和认识构成犯罪事实发生的可能性,两者不是非常类似吗?
: 以上是我一点小小的疑问,希望大家帮我解惑,有写错的地方,请大家多多包含
有预见可能性:有「预见」的可能性
有预见:有所预见
举例而言(他书中的例子),一位妈妈拿一罐过期的罐头给小孩吃,造成小孩生病。
若该母亲明知该罐头过期还拿给小孩吃,就是有预见(亦即有故意),
若该母亲不知该罐头过期,但只要看一下罐头的背面即可知,则该母
亲有预见可能性(亦即有过失)。
希望这能帮助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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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aximilian:知道过期就真的有预见生病的结果吗? 推 61.228.70.89 12/10
2F:→ blackb:所以我说根本是恣意认定啊 推 218.166.103.4 12/11
3F:→ watermirror:所以忽略实害结果的必要就有恣意可能 推 61.219.23.194 12/12
4F:→ watermirror:就是主观的实害结果认知,不过怎麽判断 推 61.219.23.194 12/12
5F:→ watermirror:还是恣意…以这个例子而言 推 61.219.23.194 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