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pu691188 (吐司)
看板LegalTheory
標題[問題]預見可能性?
時間Tue Dec 9 13:57:05 2003
想請問大家一下,在黃榮堅老師的刑法問題和利益思考那本書中的第一篇中有關故
意和過失的論文中,有提到就法益保護的觀點,故意的定義應作最廣的認定,也就是
只要行為人認識構成犯罪事實發生的可能性,除非行為人是出於保護被侵害的法益,
否則行為人就是故意。
而他又提到,過失的要件應該只有預見可能性,因為過失犯的處罰基礎在於行為人可避免
法益侵害而沒有避免法益侵害。
可是我覺得這樣有一點矛盾,所謂的預見可能性,不就是指對於可能該當不法構成要件有
所認識,也是對於構成犯罪事實發生的可能性有所認識。那麼既然黃老師認為,基於法益
保護的觀點,故意應是指對於構成犯罪事實發生的可能性有所認識,而過失是行為人對
於法益侵害的結果有預見可能性,這樣一來,兩者的要件不是重疊了嗎?
預見可能性和認識構成犯罪事實發生的可能性,兩者不是非常類似嗎?
以上是我一點小小的疑問,希望大家幫我解惑,有寫錯的地方,請大家多多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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