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pu691188 (吐司)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问题]预见可能性?
时间Tue Dec 9 13:57:05 2003
想请问大家一下,在黄荣坚老师的刑法问题和利益思考那本书中的第一篇中有关故
意和过失的论文中,有提到就法益保护的观点,故意的定义应作最广的认定,也就是
只要行为人认识构成犯罪事实发生的可能性,除非行为人是出於保护被侵害的法益,
否则行为人就是故意。
而他又提到,过失的要件应该只有预见可能性,因为过失犯的处罚基础在於行为人可避免
法益侵害而没有避免法益侵害。
可是我觉得这样有一点矛盾,所谓的预见可能性,不就是指对於可能该当不法构成要件有
所认识,也是对於构成犯罪事实发生的可能性有所认识。那麽既然黄老师认为,基於法益
保护的观点,故意应是指对於构成犯罪事实发生的可能性有所认识,而过失是行为人对
於法益侵害的结果有预见可能性,这样一来,两者的要件不是重叠了吗?
预见可能性和认识构成犯罪事实发生的可能性,两者不是非常类似吗?
以上是我一点小小的疑问,希望大家帮我解惑,有写错的地方,请大家多多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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