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b (我愛大家)
看板LegalTheory
標題問題
時間Thu Nov 27 15:08:16 2003
這應該算法理學吧 是一個邏輯的問題
就是在所謂的過失犯架構中,
客觀歸責理論的極至就是構成客觀歸責要件至少就是過失犯
這也是可能有為人詬病之處
但是就傳統說來,意即如果過失犯注重的是預見可能性
而所謂衍伸出來的注意義務問題
因為不採行為無價值所以也不和構成要件混合
(就算混合,也不是考慮重點,重點在責任的預見可能性歸屬)
那麼在一個犯罪架構底下,構成要件是條件,廣義相當性和狹義相當性
也就是條件,實行行為性和相當因果關係
這邊我就產生兩個疑問:
第一個就是如果把條件當作是迴避可能性的判斷
而相當因果關係當作是客觀的預見可能性
那麼,這不也是把過失犯的理論部分的放入構成要件嗎
(還是說對修正的傳統來說,這兩個要件已經被抽離了沒有關係)
這邊我的解讀是不應該把條件解釋成迴避可能
或者不應該把相當因果解釋成客觀的預見可能性
即使判斷的標準極為類似,但是若做這樣的名詞解釋是不是會有誤導之嫌
還是真的是這樣?
不然感覺上還是怪怪的 雖然從另一個觀點說的通
但是從過失犯曾經有的客觀預見可能來想就怪怪的
第二個就是邏輯的問題
因為過失犯原始的概念是預見可能性,而產生所謂的預見義務
而所謂的迴避可能性或者義務是指在即使有預見義務的情況下
卻無法做迴避的可能 所以我的認知是:
迴避可能這個東西是在預見可能性之下才發展出來的
也就是我會覺得迴避義務至少要在預見義務成立之後才會去討論
那這樣就很怪了,如果有這樣的上下或者先後的次序
在構成要件的討論上為什麼會先是討論迴避可能在討論客觀預見可能性呢?
(如果把條件想成迴避可能 相當因果想成客觀預見可能)
我的解讀是:所以條件還是當成條件,不應該“先”理解成迴避可能
而是在討論相當因果的時候,也就是看客觀預見可能的時候
再把“迴避可能”反扣回去,
不然的話 對於法邏輯似乎有點怪怪的
(而且當然還有前面的問題,就是為什麼不能假設的迴避可能會在這裡?)
問題是如果我這樣解釋,那不就是用後面的東西判斷前面?
到底問題在哪裡呢?
還是說,其實所謂條件關係和相當因果關係根本不能“拆開”討論
而是合為一體的?
這樣也許是一個解釋之道,希望大大指教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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