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b (我爱大家)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问题
时间Thu Nov 27 15:08:16 2003
这应该算法理学吧 是一个逻辑的问题
就是在所谓的过失犯架构中,
客观归责理论的极至就是构成客观归责要件至少就是过失犯
这也是可能有为人诟病之处
但是就传统说来,意即如果过失犯注重的是预见可能性
而所谓衍伸出来的注意义务问题
因为不采行为无价值所以也不和构成要件混合
(就算混合,也不是考虑重点,重点在责任的预见可能性归属)
那麽在一个犯罪架构底下,构成要件是条件,广义相当性和狭义相当性
也就是条件,实行行为性和相当因果关系
这边我就产生两个疑问:
第一个就是如果把条件当作是回避可能性的判断
而相当因果关系当作是客观的预见可能性
那麽,这不也是把过失犯的理论部分的放入构成要件吗
(还是说对修正的传统来说,这两个要件已经被抽离了没有关系)
这边我的解读是不应该把条件解释成回避可能
或者不应该把相当因果解释成客观的预见可能性
即使判断的标准极为类似,但是若做这样的名词解释是不是会有误导之嫌
还是真的是这样?
不然感觉上还是怪怪的 虽然从另一个观点说的通
但是从过失犯曾经有的客观预见可能来想就怪怪的
第二个就是逻辑的问题
因为过失犯原始的概念是预见可能性,而产生所谓的预见义务
而所谓的回避可能性或者义务是指在即使有预见义务的情况下
却无法做回避的可能 所以我的认知是:
回避可能这个东西是在预见可能性之下才发展出来的
也就是我会觉得回避义务至少要在预见义务成立之後才会去讨论
那这样就很怪了,如果有这样的上下或者先後的次序
在构成要件的讨论上为什麽会先是讨论回避可能在讨论客观预见可能性呢?
(如果把条件想成回避可能 相当因果想成客观预见可能)
我的解读是:所以条件还是当成条件,不应该“先”理解成回避可能
而是在讨论相当因果的时候,也就是看客观预见可能的时候
再把“回避可能”反扣回去,
不然的话 对於法逻辑似乎有点怪怪的
(而且当然还有前面的问题,就是为什麽不能假设的回避可能会在这里?)
问题是如果我这样解释,那不就是用後面的东西判断前面?
到底问题在哪里呢?
还是说,其实所谓条件关系和相当因果关系根本不能“拆开”讨论
而是合为一体的?
这样也许是一个解释之道,希望大大指教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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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把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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