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ximilian (涉事)
看板LegalTheory
標題Re: 刑法問題
時間Mon Sep 29 23:56:10 2003
※ 引述《natuerlich (照水驚非曩歲人)》之銘言:
: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銘言:
: : 過失犯的變化很有趣,不過如果先不設想在構成要件裏分辨過失或故意
: : ,而將主觀部分留待責任範疇判斷時,會發覺一件很奇妙的事(即傳統過失
: : 犯理論),也就是注意義務只包涵結果預見義務,而不及於結果迴避義務。
: : 然而結果預見義務的判斷卻必須就具體行為情境判斷行為人是否得以預見,
: : 而結果迴避義務才具有可能加以客觀化的判斷條件,而事實上,將過失犯比
: : 作不作為犯,其作為義務之相應部分便是在於結果迴避義務。而若在違法階
: : 段採取法益說,則相應地結果迴避義務則是透過法益的確定所導引出來,而
: : 並非直接引自社會規範(不確定性)。
: 你這個說法有幾個盲點,第一,過失犯所謂的注意義務不論安置在何一層
: 次中探討,均不可能直接地論述為「只有預見義務而沒有迴避義務」,真
: 正客觀主義的作法是將論述的核心擺到預見義務的層次,從而在欠缺能夠
: 要求預見義務的情況下,去除迴避義務的要求,但是如果能夠產生預見義
: 務,進一步才能夠要求行為人必須盡迴避義務。
這或許是論理上的需要,不過並非客觀主義理論的安排,我是認為客觀
主義在理論上並不使用結果迴避義務這個概念,因為就結果迴避行為而言,
其是作為因果流程上是否相當的判斷對象。就此,在客觀上要求要結果迴避
行為一事,實際上僅是在考慮是否於客觀上將責任歸屬於行為之上,這並不
涉及故意過失的判斷。換言之,在客觀主義理論的取徑上,一行為究竟是屬
故意行為或過失行為,非待責任階段不進行判斷。就此,在責任階段上故意
過失的判斷對象,主要是以為行為人主觀內容為判斷對象,從而就預見可能
性上決定行為人是否成立過失,而不再論及結果迴避義務。
: 第二,縱使認為過失的要素是罪責要素,客觀主義的舊過失犯理論並非直
: 接將結果迴避義務安置在構成要件中處理,因為真正的重點在於結果的預
: 見義務,如果不能夠穩當地確定結果的預見義務,就在構成要件的第一階
: 率爾地認定行為人有無結果迴避義務,這種論證方法會使得整套理論透過
: 第一階的篩選而立即決定過失犯是否成罪,新過失犯理論就是採用這一套
: 的論理模式,將迴避義務進行技巧性的安排,而規避了預見義務本身對於
: 確定行為人責任與迴避義務的重要性,說得簡單一點,當通過了構成要件
: 的迴避義務未予履行之審查,實例中很難反而推論行為人沒有預見義務,
: 並且同時缺乏預見義務的違反性。
我同意,不過就客觀主義的舊過失犯理論我是認為其結果迴避義務之判
斷實際上已轉化至構成要件之因果相當性的判斷中。
以下待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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