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ctoberone (~~)
看板LegalTheory
標題Re: [討論] 刑罰法中<無故>之要件
時間Fri Sep 12 16:11:19 2003
※ 引述《kinddog (要開學ㄌㄟ)》之銘言:
: ※ 引述《swallowjc (好樣兒的...)》之銘言:
: : 大體上我同意上面這位板友的見解
: : 但是我有幾點想補充 如果講得不對請大家不吝指教^^"
: : 法條中的"無故"字眼應該是為區別各罪名之原則與例外而加的
: : 會依不同罪名而有異! (如上述二例之差異)
: : 以殺人罪為例 社會經驗法則普遍認為 殺人是一種不好的應受懲罰的行為
: : 所以我們不去區分是否有因或無故 而一概以負面的價值去認定
: : 直到有阻卻違法事由的出現 才推翻了原本的認定
: : 明白點講 就是原則上殺人是負面的 該受規範之繩墨
: : 所以不區分故意與否 只看有無阻卻之事由
: : 否則法警執行死刑也有殺人故意 為何不罰
: : 可見殺人罪重視者並非有因或無故
: : 無故意者就成立過失犯 有故意者則視其故意判斷是否阻卻或減免罪責
: : 故法條中不必再贅述"無故"二字
: : 再者 登門拜訪在現代社會實屬稀鬆平常 原則上應無負面評價之餘
: : 唯於特殊情形(未受邀即擅闖他們住宅)始繩之以刑責
: : 故在進入他人住居的情況 原則上不罰
: : 僅行為人主客關要件都該當時(有意+無原因侵入)方成立犯罪
: : 本罪既非處罰過失犯 本自為故意犯之性質
: : 如上所述 原則上我們推定進入他們住宅可能是受邀而為
: : 又若無侵害法益之故意則因過失進入他人住宅而侵害者 實屬微乎其微
: : 進而排除本罪過失犯的處罰
: : 事實上本罪真正的問題核心應該在於"侵入"二字的定義上!
: : 倘若將侵入解釋為進入 則無故非但不是贅述 相反還是必要的立法
: : (用以區別故意犯和過失犯 並限制處罰範圍為故意犯)
: : 倘若將侵入解釋為無原因而私自進入
: : 則原因之有無與是否成罪間的關係早在"侵入"二字的定義上明顯可見
: : 法條中另定"無故"二字實屬贅文
: : 以上是我的拙見啦^^
: 以下我想做個澄清
: 我認為306中出現"無故"就是"無緣無故"的意思
: 306中的"侵入"即"進入"之意
: 我認為306條中的"無故"是贅文(頂多是具有提醒法官注意的功能)
: 但是如果有人硬是要問我 306中的"無故"是構成要件還是阻卻違法事由?
: 我會認為"無故"是屬於阻卻違法事由
''無故''乃違法性構成要件化 判斷行為人之行為是否該當刑法分則條文構成要件時,
須將阻卻違法事由拉至構成要件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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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85.19.148
1F:→ xanthorny:基本上這種說法是一種文字遊戲~~ 推140.112.214.198 09/12
2F:→ ikehunting:我開始覺得法律根本就都是文字遊戲 Q_Q쀠 推 218.164.40.230 09/12
3F:→ ahyang:"將阻卻違法事由拉至構成要件判斷"? 推 61.228.115.90 09/13
4F:→ ahyang:完全看不懂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推 61.228.115.90 09/13
5F:→ didadi:書上有寫 推140.112.221.212 09/13
6F:→ ahyang:這是什麼爛中文,原來是誰寫的? 推 61.228.100.218 09/14
7F:→ octoberone:有意見嗎? 推 210.85.18.89 09/16
8F:→ didadi:他是對教科書的作者有意見 不要激動 推 203.203.237.4 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