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ctoberone (~~)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讨论] 刑罚法中<无故>之要件
时间Fri Sep 12 16:11:19 2003
※ 引述《kinddog (要开学ㄌㄟ)》之铭言:
: ※ 引述《swallowjc (好样儿的...)》之铭言:
: : 大体上我同意上面这位板友的见解
: : 但是我有几点想补充 如果讲得不对请大家不吝指教^^"
: : 法条中的"无故"字眼应该是为区别各罪名之原则与例外而加的
: : 会依不同罪名而有异! (如上述二例之差异)
: : 以杀人罪为例 社会经验法则普遍认为 杀人是一种不好的应受惩罚的行为
: : 所以我们不去区分是否有因或无故 而一概以负面的价值去认定
: : 直到有阻却违法事由的出现 才推翻了原本的认定
: : 明白点讲 就是原则上杀人是负面的 该受规范之绳墨
: : 所以不区分故意与否 只看有无阻却之事由
: : 否则法警执行死刑也有杀人故意 为何不罚
: : 可见杀人罪重视者并非有因或无故
: : 无故意者就成立过失犯 有故意者则视其故意判断是否阻却或减免罪责
: : 故法条中不必再赘述"无故"二字
: : 再者 登门拜访在现代社会实属稀松平常 原则上应无负面评价之余
: : 唯於特殊情形(未受邀即擅闯他们住宅)始绳之以刑责
: : 故在进入他人住居的情况 原则上不罚
: : 仅行为人主客关要件都该当时(有意+无原因侵入)方成立犯罪
: : 本罪既非处罚过失犯 本自为故意犯之性质
: : 如上所述 原则上我们推定进入他们住宅可能是受邀而为
: : 又若无侵害法益之故意则因过失进入他人住宅而侵害者 实属微乎其微
: : 进而排除本罪过失犯的处罚
: : 事实上本罪真正的问题核心应该在於"侵入"二字的定义上!
: : 倘若将侵入解释为进入 则无故非但不是赘述 相反还是必要的立法
: : (用以区别故意犯和过失犯 并限制处罚范围为故意犯)
: : 倘若将侵入解释为无原因而私自进入
: : 则原因之有无与是否成罪间的关系早在"侵入"二字的定义上明显可见
: : 法条中另定"无故"二字实属赘文
: : 以上是我的拙见啦^^
: 以下我想做个澄清
: 我认为306中出现"无故"就是"无缘无故"的意思
: 306中的"侵入"即"进入"之意
: 我认为306条中的"无故"是赘文(顶多是具有提醒法官注意的功能)
: 但是如果有人硬是要问我 306中的"无故"是构成要件还是阻却违法事由?
: 我会认为"无故"是属於阻却违法事由
''无故''乃违法性构成要件化 判断行为人之行为是否该当刑法分则条文构成要件时,
须将阻却违法事由拉至构成要件判断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0.85.19.148
1F:→ xanthorny:基本上这种说法是一种文字游戏~~ 推140.112.214.198 09/12
2F:→ ikehunting:我开始觉得法律根本就都是文字游戏 Q_Q쀠 推 218.164.40.230 09/12
3F:→ ahyang:"将阻却违法事由拉至构成要件判断"? 推 61.228.115.90 09/13
4F:→ ahyang:完全看不懂这句话是什麽意思 推 61.228.115.90 09/13
5F:→ didadi:书上有写 推140.112.221.212 09/13
6F:→ ahyang:这是什麽烂中文,原来是谁写的? 推 61.228.100.218 09/14
7F:→ octoberone:有意见吗? 推 210.85.18.89 09/16
8F:→ didadi:他是对教科书的作者有意见 不要激动 推 203.203.237.4 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