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nddog (發呆..)
看板LegalTheory
標題Re: [討論] 刑罰法中<無故>之要件
時間Mon Sep 1 16:33:22 2003
※ 引述《jupi (歌唱祖國)》之銘言:
: 比如說刑306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立法若改為侵入他人住宅者,在實務上會有不同嗎?
: 如果沒有,則無故之包攝在何
: 若有,則是阻卻要件要素或為阻卻違法要件
: 其如何斷之?
: 若為後者
: 則難謂無有阻卻法理之適用
: 則其規則目的為何
: 若非後者
: 則其包攝內函為何
: 請各位大德不吝教授小弟 感激不盡
刑法306條中的「無故」應該是廢話吧
它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
因為殺人罪按理來說也應該規定為 無故殺人者....
不過306的"無故"也不是這麼多此一舉啦
因為從經驗上來看
像殺人 或傷害的情形
100件中大概有超過80件是無故殺人 或無故傷害的情形
所以在規定時 沒有必要再規定無故兩字 否則會覺得立法者有點笨笨的
至於在侵入(進入)他人住宅的情形
可能有大多數的情形都是你請別人來你家
如果我們條文規定 進入住宅者 處.... 這樣規定好像蠻怪的
所以立法者就在侵入(進入)住宅前面再加"無故"兩個字
其實就算條文沒有"無故"兩字
在審查違法性時 也會考量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
因此"非無故進入他人住宅"之行為(ex.別人邀你去他家玩) 也不會該當刑法306條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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