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nddog (发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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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刑罚法中<无故>之要件
时间Mon Sep 1 16:33:22 2003
※ 引述《jupi (歌唱祖国)》之铭言:
: 比如说刑306无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立法若改为侵入他人住宅者,在实务上会有不同吗?
: 如果没有,则无故之包摄在何
: 若有,则是阻却要件要素或为阻却违法要件
: 其如何断之?
: 若为後者
: 则难谓无有阻却法理之适用
: 则其规则目的为何
: 若非後者
: 则其包摄内函为何
: 请各位大德不吝教授小弟 感激不尽
刑法306条中的「无故」应该是废话吧
它规定无故侵入他人住宅....
因为杀人罪按理来说也应该规定为 无故杀人者....
不过306的"无故"也不是这麽多此一举啦
因为从经验上来看
像杀人 或伤害的情形
100件中大概有超过80件是无故杀人 或无故伤害的情形
所以在规定时 没有必要再规定无故两字 否则会觉得立法者有点笨笨的
至於在侵入(进入)他人住宅的情形
可能有大多数的情形都是你请别人来你家
如果我们条文规定 进入住宅者 处.... 这样规定好像蛮怪的
所以立法者就在侵入(进入)住宅前面再加"无故"两个字
其实就算条文没有"无故"两字
在审查违法性时 也会考量是否有"阻却违法事由"
因此"非无故进入他人住宅"之行为(ex.别人邀你去他家玩) 也不会该当刑法306条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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