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hnWayne (Joker Ultimate)
看板LegalTheory
標題Re: [問題] 高市議長賄選案
時間Sun Aug 3 14:47:43 2003
※ 引述《Brahman (小狐汔濟)》之銘言:
: 我不知道你對功效主義的反對是基於
: 1.由社會利益總和來決定倫理規範的基礎是錯誤的,還是認為
: 2.社會利益的計算是不可能的。
1.2.都不是。
社會利益的計算當然是可能的
要不然法律學老是拿來說嘴的「比例原則」根本不能用
問題便出在
除非終極價值設定在追求社會財富的極大,或者追求社會公平性
否則單純從「效用」(如快樂?信賴感?尊嚴?)來試圖計算著社會利益的加總
不是淪為各說各話
要不就是包裹著工具理性的外衣,行自我宣稱之實
當然啦,就算價值設定在追求財富極大化,或者公平性
也一樣會有這個問題
只不過問題或許不會那麼明顯,對話者比較能夠獲取共識罷了
至於採取財富極大為目的化來進行的成本效益分析
會產生什麼樣子的後果,則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了
: 如果是後者,經濟評估在某些領域已經被廣泛地運用,在技術上也有長足的發展。
: 例如最常被提及的人際間效用比較的問題,
: 在衛生醫療政策的評估中,
: 已經有人發展出量性的效用指標作為排定政策優先順序的基礎。
: 至於共同體,根據韋伯的講法,好像是一堆人在情感上或傳統上有相互隸屬關係,
: 其成員的社會行動指向的類型基本上是情感理性或傳統理性,
: 我講的社會利益其意義是比較偏向「目的理性」和某種程度的「價值理性」。
我也不反對經濟分析在政策評估上的強大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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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8.19.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