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hnWayne (Joker Ultimate)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高市议长贿选案
时间Sun Aug 3 14:47:43 2003
※ 引述《Brahman (小狐汔济)》之铭言:
: 我不知道你对功效主义的反对是基於
: 1.由社会利益总和来决定伦理规范的基础是错误的,还是认为
: 2.社会利益的计算是不可能的。
1.2.都不是。
社会利益的计算当然是可能的
要不然法律学老是拿来说嘴的「比例原则」根本不能用
问题便出在
除非终极价值设定在追求社会财富的极大,或者追求社会公平性
否则单纯从「效用」(如快乐?信赖感?尊严?)来试图计算着社会利益的加总
不是沦为各说各话
要不就是包裹着工具理性的外衣,行自我宣称之实
当然啦,就算价值设定在追求财富极大化,或者公平性
也一样会有这个问题
只不过问题或许不会那麽明显,对话者比较能够获取共识罢了
至於采取财富极大为目的化来进行的成本效益分析
会产生什麽样子的後果,则是另一个层次的问题了
: 如果是後者,经济评估在某些领域已经被广泛地运用,在技术上也有长足的发展。
: 例如最常被提及的人际间效用比较的问题,
: 在卫生医疗政策的评估中,
: 已经有人发展出量性的效用指标作为排定政策优先顺序的基础。
: 至於共同体,根据韦伯的讲法,好像是一堆人在情感上或传统上有相互隶属关系,
: 其成员的社会行动指向的类型基本上是情感理性或传统理性,
: 我讲的社会利益其意义是比较偏向「目的理性」和某种程度的「价值理性」。
我也不反对经济分析在政策评估上的强大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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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8.19.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