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ahman (小狐汔濟)
看板LegalTheory
標題[問題] 高市議長賄選案
時間Sat Aug 2 01:14:09 2003
有沒有搞錯?
收受賄款竟然可以被判緩刑,繼續服公職。
我不懂法律,也許這個判決背後有什麼高深學問與理論基礎,
但「配合偵辦(可獲緩刑)的社會利益」會大於
「解除這些人公職所帶來的社會利益」嗎?
此例一開是否將會鼓勵未來更多的賄賂?
不知從法理學角度如何去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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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摩西來一字無 只憑心意用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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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3.167.137.205
1F:→ Alfred:請先想一下所謂「社會利益」所指為何? 推 218.166.33.99 08/02
2F:→ Brahman:社會中各成員利益的加總 推 81.131.46.186 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