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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1bMFrwyW (Law-Service)申訴案 laptic板主的回應內容實在讓人費解且難以接受,對以下幾點提出異議並向組務提出誠心的 建議: ※ 引述 《laptic》 之銘言: : 致組務、申訴人,謹此回覆案件爭點: : : 一、使用 4-11 (上位法「聚眾鬧板」) 之緣由 : : 按照板務部看板警察局的詮釋,「聚眾鬧板」的定義為「公開教唆或煽動群眾至特定 : 看板,進行破壞或影響看板秩序之行為」。 在本次水桶公告文中: #1bJpL8zK (Stock) laptic板主自己親口承認:「現階段看板警察局暫時不受理「聚眾鬧板」檢舉」。 引用看板警察的詮釋,卻無視看板警察不受理檢舉案,仍然逕自引用此上位法來水桶看板使 用者,很明顯屬於恣意妄為、視看板警察於無物之行經,絕非適任板主所為。 : 當初觀察申訴人在數月前發表之言論(註一),當時其在他板完成一系列的指定行為 : 後,發文嘲諷本人有精神問題(具自殺傾向);唯如果組務有仔細審視自本人申請實 : 習板主之後的板務執行狀況,應不難發現目前帳號使用狀況正常,並無其所敘述之相 : 當情事。 小組長於本案件申訴文中即說明:「勿帶入其他非本小組看板所轄之事務。」 引用其他看板事務當作Stock板水桶使用者的依據,直接挑戰小組長組務內容說明,此等以 下犯上、無視上級單位的行徑,絕非適任板主所為。 : 接著,在當事人預告要到股票板鬧板之後,本人隨即加緊審視申訴人在該板之作為, : 最終於十一月十一日,以該條板規(即補足板規不完善的部分)合併「鬧板」規定, : 藉板上證據對申訴人加重施予「水桶十年處分」。 然而,此段說明始終未解釋「單人為何為聚眾」、「未違反板規之噓文為何為鬧板」,同時 無視看板警察不受理檢舉案的事實,私自補充板規,顯然未與其他板主協商或公告就自行添 加板規,明顯屬於恣意妄為之行經,絕非適任板主所為。 : 二、事後改判之理由 : : 本人當初援用組務判例(註二),宣告主動迴避該案,並在之後嘗試提供另兩位板主 : 所引述之法規、證據。期間再觀察版面情況,除了當事人之外,尚有訴外第三人在本 : 人於十一月十九日撤銷處分前,同樣為類似行為(該部分無關本案,因此僅作簡略說 : 明),加上申訴人多次催促處理、甚至揚言無視既有程序逕行上訴,故在十八日重新 : 思考之後,認為此游走灰色地帶之行徑雖非一般人樂見之事,但按現行板規而言,不 : 適合予以水桶處分,因此才決定作出改判並結案。 為什麼當初我會無視既有程序提出上訴? 因為laptic板主禁止我提出申訴!這些都可以在原始未編輯公告文中清楚看到,但卻遭到la ptic板主事後修改,試圖粉飾太平。(詳見備註) 使用者擁有提出申訴之權利是此平台賦予使用者的權利,已於申訴文中說明此處不再贅述 為何禁止提出申訴、憑什麼禁止提出申訴,關於此點隻字未提,還怪罪於無辜看板使用者越 級申訴? 無視平台賦予使用者的權利自行禁止使用者申訴,絕非適任板主所為。 : *本處敘明「灰色地帶」,係為表明當事人發言並非完全無違規,只是現有板規不足 : 部分不適合用上位法處理。 : : 三、針對申訴人之訴由的回應 : : 因其事由說明支離破碎,且原本含有無序引申之不當內容(經組務告知後已移除), : 這裡僅就能理解之部分,答覆如下: : : 1.申訴人訴求「解任板主職務」,所基於之「私人恩怨」,經查顯屬個人揣測、為無 : 的放矢之言辭,而且無關板務管理,應認定為無理由。 不是基於私人恩怨,是基於laptic板主所為極度不適任板主,上述說明及下方說明都會再補 充。 : 2.即使是板主或上級組務人員,亦有作出錯誤決策的可能性,且不局限於一次。正所 : 謂「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如因對申訴人予以水桶處分,而要受「解任」處分, : 不僅違背比例原則,更將形同製造寒蟬效應,使板務人員不敢按板規處理板上疑似 : 違規之文章、推文。 我同意人非聖賢孰能無過,但對於看板板主,一個擁有多於普通看板使用者權限的人,本就 應當用較高道德標準檢視其行徑。犯錯當然能被原諒,但犯下此等嚴重的錯誤仍不自知還試 圖狡辯,代表此人德不配位,顯然不適任看板板主。 另外提到比例原則,難道「引用不存在的板規水桶看板使用者長達10年」就符合比例原則了 嗎?板主僅靠個人喜惡就能任意禁言看板使用者長達數年,反而才是造成看板使用者不敢隨 意推文發文,害怕被板主隨意禁言的寒蟬效應的主因。 很明顯,laptic板主對於自己犯的錯誤輕描淡寫甚至完全不認為隨意水桶看板使用者有任何 問題,完全沒有反省自己的能力,絕非適任板主所為。 : 3.就其提到之前次受組務警告處分一案、公告文內容等部分,兩者間情形完全不同, : 但申訴人意圖混為一談,應認定為脫序妄加之言論,不應納入考量。 : : 綜上,請組務基於維護法治公信、避免看板陷入混亂,不採信且駁回申訴人之提案;唯如 : 認對此有需給予板務指導之處,本人沒有異議。 : 註一:Stock 板 z-14-96 及 z-14-97 : : 該證據位於「板主工作區」,已經上鎖處理(但組務應可查閱該目錄)。 : : 註二:#1Zuy2r96 (Law-Service) 綜上所述,laptic身為板主,本就應當對看板事務及規範更加熟悉,卻無法遵循正當合理的 程序私自進行案件審理、無視看板警察、蔑視平台給予使用者的權益、引用比例原則卻自己 率先違反比例原則,還妄圖用一句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就想撇清責任,顯然不適任看板板主。 因此,本人強烈建議版務給予laptic板主最高級別的處分,解除不適任板主laptic職務,以 示公平及負責。 不勝感謝。 備註:#1bJpL8zK (Stock),請查閱原始未編輯文章,laptic板主禁止使用者提出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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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IanLi: 板務請至股檢板提出,另本篇已再次帶入他板223.137.170.253 12/03 10:56
2F:→ IanLi: 事務,再次警告並對本建議退回股檢板處理223.137.170.253 12/03 10:57
3F:→ IanLi: 合併宣判#1bSV1VqT (Law-Service)223.137.170.253 12/08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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