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ngjam (截图侠)
看板Law-Service
标题[建议] Stock板板主laptic滥用职权 建议解任
时间Sat Dec 2 13:15:34 2023
针对
#1bMFrwyW (Law-Service)申诉案
laptic板主的回应内容实在让人费解且难以接受,对以下几点提出异议并向组务提出诚心的
建议:
※ 引述 《laptic》 之铭言:
: 致组务、申诉人,谨此回覆案件争点:
:
: 一、使用 4-11 (上位法「聚众闹板」) 之缘由
:
: 按照板务部看板警察局的诠释,「聚众闹板」的定义为「公开教唆或煽动群众至特定
: 看板,进行破坏或影响看板秩序之行为」。
在本次水桶公告文中:
#1bJpL8zK (Stock)
laptic板主自己亲口承认:「现阶段看板警察局暂时不受理「聚众闹板」检举」。
引用看板警察的诠释,却无视看板警察不受理检举案,仍然迳自引用此上位法来水桶看板使
用者,很明显属於恣意妄为、视看板警察於无物之行经,绝非适任板主所为。
: 当初观察申诉人在数月前发表之言论(注一),当时其在他板完成一系列的指定行为
: 後,发文嘲讽本人有精神问题(具自杀倾向);唯如果组务有仔细审视自本人申请实
: 习板主之後的板务执行状况,应不难发现目前帐号使用状况正常,并无其所叙述之相
: 当情事。
小组长於本案件申诉文中即说明:「勿带入其他非本小组看板所辖之事务。」
引用其他看板事务当作Stock板水桶使用者的依据,直接挑战小组长组务内容说明,此等以
下犯上、无视上级单位的行径,绝非适任板主所为。
: 接着,在当事人预告要到股票板闹板之後,本人随即加紧审视申诉人在该板之作为,
: 最终於十一月十一日,以该条板规(即补足板规不完善的部分)合并「闹板」规定,
: 藉板上证据对申诉人加重施予「水桶十年处分」。
然而,此段说明始终未解释「单人为何为聚众」、「未违反板规之嘘文为何为闹板」,同时
无视看板警察不受理检举案的事实,私自补充板规,显然未与其他板主协商或公告就自行添
加板规,明显属於恣意妄为之行经,绝非适任板主所为。
: 二、事後改判之理由
:
: 本人当初援用组务判例(注二),宣告主动回避该案,并在之後尝试提供另两位板主
: 所引述之法规、证据。期间再观察版面情况,除了当事人之外,尚有诉外第三人在本
: 人於十一月十九日撤销处分前,同样为类似行为(该部分无关本案,因此仅作简略说
: 明),加上申诉人多次催促处理、甚至扬言无视既有程序迳行上诉,故在十八日重新
: 思考之後,认为此游走灰色地带之行径虽非一般人乐见之事,但按现行板规而言,不
: 适合予以水桶处分,因此才决定作出改判并结案。
为什麽当初我会无视既有程序提出上诉?
因为laptic板主禁止我提出申诉!这些都可以在原始未编辑公告文中清楚看到,但却遭到la
ptic板主事後修改,试图粉饰太平。(详见备注)
使用者拥有提出申诉之权利是此平台赋予使用者的权利,已於申诉文中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为何禁止提出申诉、凭什麽禁止提出申诉,关於此点只字未提,还怪罪於无辜看板使用者越
级申诉?
无视平台赋予使用者的权利自行禁止使用者申诉,绝非适任板主所为。
: *本处叙明「灰色地带」,系为表明当事人发言并非完全无违规,只是现有板规不足
: 部分不适合用上位法处理。
:
: 三、针对申诉人之诉由的回应
:
: 因其事由说明支离破碎,且原本含有无序引申之不当内容(经组务告知後已移除),
: 这里仅就能理解之部分,答覆如下:
:
: 1.申诉人诉求「解任板主职务」,所基於之「私人恩怨」,经查显属个人揣测、为无
: 的放矢之言辞,而且无关板务管理,应认定为无理由。
不是基於私人恩怨,是基於laptic板主所为极度不适任板主,上述说明及下方说明都会再补
充。
: 2.即使是板主或上级组务人员,亦有作出错误决策的可能性,且不局限於一次。正所
: 谓「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如因对申诉人予以水桶处分,而要受「解任」处分,
: 不仅违背比例原则,更将形同制造寒蝉效应,使板务人员不敢按板规处理板上疑似
: 违规之文章、推文。
我同意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对於看板板主,一个拥有多於普通看板使用者权限的人,本就
应当用较高道德标准检视其行径。犯错当然能被原谅,但犯下此等严重的错误仍不自知还试
图狡辩,代表此人德不配位,显然不适任看板板主。
另外提到比例原则,难道「引用不存在的板规水桶看板使用者长达10年」就符合比例原则了
吗?板主仅靠个人喜恶就能任意禁言看板使用者长达数年,反而才是造成看板使用者不敢随
意推文发文,害怕被板主随意禁言的寒蝉效应的主因。
很明显,laptic板主对於自己犯的错误轻描淡写甚至完全不认为随意水桶看板使用者有任何
问题,完全没有反省自己的能力,绝非适任板主所为。
: 3.就其提到之前次受组务警告处分一案、公告文内容等部分,两者间情形完全不同,
: 但申诉人意图混为一谈,应认定为脱序妄加之言论,不应纳入考量。
:
: 综上,请组务基於维护法治公信、避免看板陷入混乱,不采信且驳回申诉人之提案;唯如
: 认对此有需给予板务指导之处,本人没有异议。
: 注一:Stock 板 z-14-96 及 z-14-97
:
: 该证据位於「板主工作区」,已经上锁处理(但组务应可查阅该目录)。
:
: 注二:#1Zuy2r96 (Law-Service)
综上所述,laptic身为板主,本就应当对看板事务及规范更加熟悉,却无法遵循正当合理的
程序私自进行案件审理、无视看板警察、蔑视平台给予使用者的权益、引用比例原则却自己
率先违反比例原则,还妄图用一句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就想撇清责任,显然不适任看板板主。
因此,本人强烈建议版务给予laptic板主最高级别的处分,解除不适任板主laptic职务,以
示公平及负责。
不胜感谢。
备注:
#1bJpL8zK (Stock),请查阅原始未编辑文章,laptic板主禁止使用者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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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IanLi: 板务请至股检板提出,另本篇已再次带入他板223.137.170.253 12/03 10:56
2F:→ IanLi: 事务,再次警告并对本建议退回股检板处理223.137.170.253 12/03 10:57